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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靠什么阻击“山寨”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9:45:44 发布:测试 分享到:

从昔日一睡就垮的学生床到如今粗制滥造的学生字典,政府采购屡屡“中枪”

政府采购靠什么阻击“山寨”

 

■ 本报记者 朱颖

近日,云南省腾冲县采购盗版《新华字典》事件引发了社会关注。从昔日一睡就垮的学生床、假冒伪劣的校服到如今粗制滥造的字典,一次次假货事件给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深刻警示:假货不可不防。可问题在于,政府采购究竟该如何给产品质量加上一把安全锁?

政采无法解决诚信问题

对于很多国人来说,《新华字典》是童年成长的伙伴,是开启对文化与世界认知的工具。盗版字典事件一出,人们在考问供应商社会良知的同时,也质疑政府采购为何会买到假货。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赵勇分析说,政府采购假货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则是知假,买假。其中包括在预算和需求界定阶段就准备买假货,或者对假货采取纵容的态度。比如采购电脑,仅做了硬件费用的预算,却要求供应商预装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或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买假,这种行为在采购前期和中间过程比较难以发现,只有到验收阶段或者使用过程中才可能被发现。而另一种是不知假,买到了假。比如,由于采购中的疏漏导致买到了假货,即采购人上当受骗。

不论哪种情形,在专家看来,供应商都难逃其咎。

“供应商追求高额利润的本质导致假货事件频现。如若没有高额利润的诱惑,供应商并不会刻意造假。”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分析说。 

但问题不仅仅在于“无奸不商”。“深究假货背后的根源,与我国目前供应商诚信体系的缺失密切相关。”龚云峰表示,由于诚信体系的缺失,供应商造假的成本相对较低,即使查实供应商造假,如果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难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找到处罚的依据,只能根据《合同法》,由采购人追究其违约责任,或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查处。这都会在无形中助长供应商造假的歪风。  

诚信缺失,政府采购能做什么?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荆贵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采购只是一种采购手段,它无法解决诚信等社会问题,因而不要寄予其太多不应有的功能。 

“私人采购时更关注质量,也难免会买到假货。”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羌建新也认为,从理论上政府采购无法完全杜绝“山寨”,而应在基础性工作上下功夫,最大限度地降低此类事件的发生。 

对症下药

防范“山寨”货,对政府采购操作提出了现实要求。

“在采购的不同阶段都要警惕风险的发生。”赵勇认为,应找准主要风险点并加以有效防范。

一是在需求和预算阶段,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对于采购标的的市场行情有深入的了解。并提高采购人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政府采购除了时间、质量和价格的考虑外,还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二是在招标文件编制阶段,对于拟采购的标的进行科学、严谨的描述和界定,以免产生歧义;设置具体的合同验收条款,对于供应商销售假货的行为设置严密的惩罚条款。

三是在资格审查阶段,对供应商的相关资质、业绩和信誉进行审查、鉴别及核实。

四是在评标阶段,对异常低价标引起警觉,必要时进行澄清。

五是在合同验收阶段,对照合同验收条款进行验收,有条件的采购人应考虑验收人与招标人分属不同的部门或岗位。

“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发挥供应商的作用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增加采购的透明度,利用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和媒体、公众的举报来发现问题,降低监督成本。一旦发现‘山寨’行为,要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赵勇说。

“我认为,履约验收环节是防控的关键。”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于宙在采访中表示,在采购的前期环节中加强风险防控措施是必要的,然而,再精密的前期防控流程也难防供应商在最后时刻提供假货。因此,加强履约验收环节的监管才是务实的。如果由采购人、采购机构、监管部门共同履行验收职责,就不至于令政府采购一次次陷入“山寨”事件。

羌建新也认为,政府采购应更重视对合格供应商的选择,相应提高供应商的违约成本,将供应商履约环节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畴,让供应商不敢违法。 

从实践的角度,龚云峰认为,在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不变的情况下,可在制订采购文件的合同条款时,突出提供假货的违约责任条款,一旦发现假货,即使按照《政府采购法》无法查处,也可以按照《合同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此外,加大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跟踪力度十分必要,尤其对涉及民生的项目,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应提前介入合同的履行。

 

事件回音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羌建新:

政府采购承担着公众期望,但在制度方面仍有缺失,当我们把问题归咎在采购环节或制度漏洞之余,也需要思考,所有的环节与制度都是由人来执行的。当危机事件将公众注意力聚集在政府采购上时,更需要思考人的因素,危机前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更需提升采购的风险意识,无论供应商是否提供假货,在采购环节都不能出错,这样才能在危机中塑造政府采购的公众形象。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赵勇:

重要的是要发挥供应商的作用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增大采购的透明度,利用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和媒体、公众的举报来发现问题,降低监督成本。一旦发现“山寨”行为,要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国信招标集团总工程师荆贵锁:

政府采购只是一种采购手段,它无法解决诚信等社会问题,因而不要寄予其太多不应有的功能。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

在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不变的情况下,可在制订采购文件的合同条款时,突出提供假货的违约责任条款,一旦发现假货,即使按照《政府采购法》无法查处,也可以按照《合同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于宙:

在采购的前期环节中加强风险防控措施是必要的,然而,再精密的前期防控流程也难防供应商在最后时刻提供假货。因此,加强履约验收环节的监管才是务实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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