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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人寻味的拒绝

栏目: 以案说法 时间:2014-02-21 19:45:01 发布:测试 分享到:

耐人寻味的拒绝

 

■ 本报记者 张静远

案情■■■

某招标代理公司在拿到专家评标结果、准备公布中标公告之时,收到了来自投标供应商A的律师函,要求中止该采购项目,理由是:投标供应商B在该项目中的投标产品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A公司正在积极通过行政及司法途径解决B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权事宜。供应商A认为,保证此次政府采购行为能够公正、合法进行,确保采购目的能够顺利实现是招标代理公司的义务,由此向招标代理公司提出中止招标采购活动的要求。

该要求遭到了招标代理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审核专利的责任不在代理机构,而在评标专家;代理机构应当尊重专家评标结果和采购人做出的中标结果,不应对评标结果和中标结果有任何干涉。

最终,该项目因采购人方要求等待专利调查结果而被中止。依据调查结果,认定供应商B投标无效,并作出了相应惩处。但该案例中代理机构拒绝中止项目的做法耐人寻味。

分析■■■

代理机构到底有没有责任为配合专利调查而中止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第2条规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与《招标投标法》对代理机构的定义基本相同。《政府采购法》除了履约验收、合同保管、答复投诉质疑外,并未对代理机构的服务范畴提出具体要求。关于代理机构的要求,基本上是零散地分布在各类法律法规中。无论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还是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均未对代理机构的责任做出法律定义,也从未系统地规定代理机构的服务范围与责任范畴。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20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应当遵从市场规律,通过和采购人签定委托代理协议来确定。

启发■■■

那么,代理协议上没有写的,代理机构就完全不必做了吗?

该案例中代理机构以没有相关责任为由拒绝律师函要求的做法,很可能会给项目带来一定后果,甚至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而招标代理公司认为的依照律师函的要求中止项目可能使代理机构涉嫌影响采购结果的说法也难以站得住脚,因为依法中止招标属于采购组织行为,并没有干涉评标,也不会对中标结果造成直接影响。

对此,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晓阳认为,该招标代理公司的做法虽然并不违背具体法条,却有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廖晓阳指出,招标代理公司的使命是为采购人单位服务,招标代理公司的行为应围绕采购人单位的利益产生;而政府采购并不是单纯的市场行为,它还担负着政策功能等,如果代理机构不能很好地履行义务,就可能使采购行为偏离政府采购的初衷。

基于上述考虑,廖晓阳建议下一步立法时,应考虑细化代理机构的概念与责权,以便维护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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