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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制度是各方权责的“平衡木”

栏目: 专家连线 时间:2014-02-21 19:44:30 发布:测试 分享到:

救济制度是各方权责的“平衡木”

 

何红锋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至今已发表论文百余篇,其中核心刊物论文40多篇,出版著作十余部。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早在 2005年《我国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一文中表示,在对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制度进行完善时,可借鉴当前我国诉讼法中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确立投诉审议人员的回避制度,并明确规定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回避程序的方式及违反回避制度所实施的投诉处理行为的效力。

2011年,他再次提出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是各方权责的“平衡木”。“没有救济,便没有权利。”何红锋表示,完善当前的供应商救济机制,需要尽量保护提出质疑和投诉的供应商,减少其损失,让他们真的能维权,这样他们才有动力去对有问题的项目进行质疑和投诉。他认为,政府采购救济机制本质上是对采购各方权利的保证,反过来也是对各方权责的制约。而科学的救济机制设计,势必是一种各方权责的平衡状态。因此,平衡各方权责,应是今后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一个发展趋势。

此外,他于2002年7月出版《政府采购法详解》一书,对《政府采购法》进行概述并逐一详细解释,研究了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采购争议的解决机制及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相关的问题。2002年,发表《政府对建设项目咨询质量监督比较研究》一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 ,分别比较介绍了美国、英国、法国、新加坡、日本、德国和香港共7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做法。在此基础上 ,结合我国政府的质量监督现状 ,提出了几点改进性建议。2003年,在《<政府采购协议>的发展进程与我国的应对策略》一文中,提出应科学地确定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次序和程度。2003年,在《论政府采购中技术规格的选择》中提出政府采购应从采购目的、科学合理的要求和标准化的要求出发,制订具体的规则对技术规格的选择进行约束,以防止妨害公平竞争的情况出现,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2009年,在《评标委员会的权利限制于责任承担》一文中指出评标委员会存在的问题,并主张严格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2008年7月,出版《政府采购案例评析》一书,以《政府采购法》所确立的各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为基本脉络,收集提炼并深入评析了数十个典型政府采购案例,集中反映了当前政府采购实践中围绕法律适用出现的争议、纠纷和问题。并介绍了有关WTO《政府采购协议》的案例和国外政府采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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