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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政采合同纠纷的仲裁途径

栏目: 专家连线 时间:2014-02-21 19:44:30 发布:测试 分享到:

打通政采合同纠纷的仲裁途径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100余篇,出版专著或译著12部,参加了《政府采购法》研究、起草工作。

在《尽快打通政府采购合同纠纷的仲裁途径》一文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提出,应鼓励政府采购市场参与者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也应鼓励供应商自愿向政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承诺将其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特定仲裁机构。除了仲裁协议和选择仲裁的承诺,他认为政府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等文件中所作的仲裁条款对供应商也具有约束力,应予鼓励。为早日化解政府采购合同争议,加速市场经济流转,他认为还应鼓励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调解结案。

此外,他于2000年发表《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不宜过窄》一文,提出未来的政府采购法应当规定,凡是由公法主体承担对价支付义务的合同, 都是政府采购行为。2002年,在《中介机构也应竞争“上岗”》一文中,他提出政府采购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必须引入竞争机制。2007年在《重视社会政策的立法价值目标》一文中,提出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需全面认识政府采购市场的社会责任并拓宽发展政策目标的内涵和外延,同时明确国货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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