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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评委会问题看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路径(下)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9:44:29 发布:测试 分享到:

从评委会问题看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路径(下)

 

■ 邓江平

2003年以来,为减少和抑制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压缩相关当事人的自由裁量空间,保证评标质量,防范廉政风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执行机构采取了很多措施,2012年6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但从目前来看,现有措施,尤其在解决第三方专家评审制度存在的缺陷等方面,还须各方继续努力。

对制度层面的建议

一是建议修改完善2003年出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该办法已逐渐显现出资格条件过于宽松、专家复审时间过长、信息收集整理渠道不通畅、评审专家缺乏教育培训、处罚难以落实等问题。修订时建议在评审专家权利义务中,增加监督和被监督的内容,以及评审专家应对招标文件缺陷及合法合规合理性进行评价等内容;明确定期培训考核规定,强调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原则,优化评审专家进入和退出机制。

二是建议建立评审专家评审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倾向性评审、出现重大差错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做出相应处罚;明确质疑投诉的延伸追究制度和重大项目评审专家责任跟踪制度,如果属于评审问题,应对直接责任人和评审委员会进行处罚;完善评审专家使用信息反馈制度,以多种方式定期收集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遵守纪律等情况,对比较集中和突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三是建议加强评审专家职业道德教育。

四是建议出台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五是努力做好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包括要扩大专家库数量,加大对年轻、专业能力强的专家的入库力度,引入行业协会及组织、大型国企等的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对于使用频次较高的行业,有针对性地多吸收评审专家;不允许跨行业注册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限制其行业注册总的数量,确保专家在所注册行业具有真才实学;细化专家库分类,按照统一的政府采购品目目录建立专家库;通过技术手段控制评审专家每年参加评审的次数,现有“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定表述含糊;落实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批准后,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的规定;明确评审委员会中组长的任用条件,探讨建立专家“库中库”,对专业精通、职业道德好、能力强、认真负责的专家单独建库,并优先担任组长;定期组织专家库抽取及使用管理的培训,交流有关情况,不断完善专家抽取系统。

对采购人的建议

一是加强政府采购各项政策法规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培训。二是严格执行评审纪律,严格按照评分办法的规定打分,不进行有意或者无意的评审引导。三是各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及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加强工作的连续性。

对执行机构的建议

一是细化评审现场工作制度。《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是评审工作的直接依据,各执行机构应在现有评审现场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各项规定,规范各方包括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的工作程序和内容,加强对评审现场的管理。

二是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抽取和评审后评价有关规定。对不遵守法律规定和评审纪律、专业能力差的评审专家,应进行记录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应及时反馈评审专家抽取系统使用等情况。

三是统一招标文件范本,改进和研究评分办法。继续推行电子辅助招投标,加强评审过程的电子化监控。同时,执行压缩主观分、扩大客观分的评分办法,试行在更多项目中增加暗标评审,扩大现有项目暗标评审中的分值比例。探讨商务、技术、服务及价格分值及比例在评审最后环节公布并计算的方法。

四是建立具备独立封闭评审条件的评标室。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的要求,对评审过程实施全过程监控,为评审专家创造更好的独立打分的评审环境。

五是开放评审现场,引入社会监督,提升执行机构的公信力。

笔者认为,评审委员会存在的问题,其根本原因是现有的法律规章赋予评审专家的权利、责任、义务不对等,从而形成评审专家有权、有利而无责的局面,虽然制度设计使采购活动的组织者执行机构与决策者评审专家分离,但责任追究的对象却是组织者而不是决策者,这是目前我们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面临的尴尬,需要不断地去研究、思考和解决。

(作者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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