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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如何设定更合理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9:44:18 发布:测试 分享到: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如何设定更合理

 

■ 本报记者 贾璐

不同的直辖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限额标准为50万元,有的则为10万元。这种悬殊的差距让人不禁置疑: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依据是什么?什么样的标准才是合理的?

区域差异明显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中之重”多位接受记者采购的业内人士都表达了这种看法。为什么重要?受访者给出的理由是: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界定采购项目是否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的依据,限额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大小。

《政府采购法》第8条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实行分级管理,但对于制定依据,却无明确规定,给了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不同地区的限额标准也呈现出了较大的差异。

以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为例,上海市、河南省、陕西省、吉林省、甘肃省、河北省、山西省等省(市)针对某些具体品目设置了不同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而更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对所有项目一刀切,只设一个限额标准。从数额上来看,省级限额标准从5万元到50万元不等,特别是有些财力相当的省份,限额标准却能差出几倍。而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徽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等省(自治区)会分别说明服务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及全年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湖南省会对省级、市级、县级等3级行政单位单项或全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分别进行规定。在这些情况下,限额标准就更显得参差不齐。

此外,各地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认识也并不一致。“据我所知,有的地方采取‘双轨制’做法,具体是进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和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一定限额标准的项目,都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而有的地方,则是同时满足‘目录内’和‘一定限额标准以上’这两个条件的项目,才能由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告诉记者。

因地制宜且大小适宜

某业内专家指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应当考虑我国各级政府采购实际情况,既要有一定程度的统一性,又要有灵活性。与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一样,各级政府的职能不同,采购规模不同,采购对象结构不同,采购范围也不尽相同。如中央一级政府肩负着国家宏观调控职能,财力充足,机构规模庞大,大型投资项目较多,限额标准可以定得高一些。

至于制定限额标准的具体参照依据,在采访中以广东省韶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谭俊为代表的多位受访者均表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应首先考虑当地的财政情况,即财力。在此基础上,东部某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补充道:“还应参考该地的政府采购业务量和采购成本。业务量较少的,限额标准可以低一点,反之则可以高一点;而完成一次采购需要花费多少人力物力财力,也应被考虑进去。”

徐焕东则从规范集中采购范围的角度出发,建议相关部门根据现实情况,对中央、省级、市级、县级等不同行政级别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出台法定参考范围,在实际操作中可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上下浮动。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限额标准越低,采购范围越大,但也不能盲目地、不讲求科学发展规律地扩大采购范围。”原黑龙江省大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庄永久分析道,因为采购范围扩大与否,和当地政府采购管理水平、执行能力密切相关,应该本着科学的原则,随着客观条件的发展,逐步降低采购限额标准,扩大采购范围。

“当然,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高还是低,其实并不是本质问题。我认为最根本的是,应该将所有采购活动都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在具体操作中,可依照大额、中额、小额等不同采购额度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徐焕东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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