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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缘何放弃备选中标供应商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9:44:18 发布:测试 分享到:

采购方缘何放弃备选中标供应商

 

■ 杨文武

某单位采购一批会议中心设备,采购预算为60万元,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最终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第一名A公司,中标报价为33.81万元,第二名B公司,备选报价为45万元,二者报价相差约11万元。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A公司提出书面说明,称由于其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报价清单有两处报价漏填,且在个别货物单价输入时少打了一个零,致使最终报价少报了6万元,请求允许其自愿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不对其进行处罚。

供应商漏报误报价格,在实际操作中较少遇见。按照惯例,如果中标供应商因故放弃中标资格,一般情况下会选择备选供应商。但对于该项目,工作人员敏感地觉察到存在一些疑点,应推敲斟酌再待确定,以确保各方权益。操作机构随即启动三方联商机制,与采购办、采购方进行综合情况商讨,并提出要点分析和2点工作建议:

一是A公司漏报误报价格情况,需经项目评审专家及采购监管部门核实确认。如果情况属实,考虑到报价合理性及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建议强制执行A公司报价,可允许其放弃中标资格,但需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加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等处罚;如果情况不属实,属于恶意投标等扰乱政府采购市场行为,则应依据法律加以严惩。

二是A、B两家公司在投标标的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报价相差过大,即使A公司加上少报的6万元,两者之间也有15%以上的差额,基于这一事实,考虑到目前行业竞争激烈,不可能存在如此大的成本差异,因此建议采购单位弃用备选供应商B公司,另行组织采购,避免经济损失。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单位根据情况分析,均接受上述建议,于是组织专家对A公司投标文件进行复查,认定其确为失误性错报漏报价格,遂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决定废标,并对A公司处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等处罚,并重新组织招标。

该项目在重新招标中,采购单位又增添了2万元左右的设备,最终C公司以37.3万元(主要设备与A、B两家公司所报相同)中标。如此一来,经过重新招标,节约了近10万元资金。(作者单位: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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