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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单一来源

栏目: IT 时间:2014-02-21 19:44:11 发布:测试 分享到:

何为单一来源

 

秦志龙,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二部副部长,高级工程师

看到这个题目,各位一定在心里骂我:怎么提出这么幼稚和愚蠢的问题?请各位浪费3分钟,看一下整个过程,到时再骂也不迟。

2012年9月收到某采购人提交的××展示平台的软件开发项目,预算80万元。采购人要求此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并提供了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单一来源公示信息和公示期间无异议等相关材料,确认由J公司承担本项目,至此,应该算一切正常。问题出在J公司,由于某种原因,J公司无法成为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也就是说,无法同J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项目被迫搁置。到11月份,采购人又提供了一套要求与D公司签约的单一来源采购的所有资料。笔者的问题是:这个项目还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吗?这是单一来源吗?

关于在什么情况才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1条有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对本项目而言,既然J公司和D公司(2个公司无隶属或控股关系)都能承担,显然不符合第31条第1款(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本条第2款显然也没有发生(是正常预算项目,年初就已经下达,即使从9月采购人提交单一来源要求起到11月也没有发生任何紧急情况);第3款更是不挨边。

对于本案例所反映出的问题,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或说要问个为什么:第一,采购人明知至少有两个公司可以完成项目开发任务,为何还要申请单一来源?这其中是否存在什么猫腻?第二,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面对如此明显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为何听之任之?或说是帮助采购人一起违法?那你到底监管什么?在什么情况下才进行监管?第三,作为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面对采购人、监管部门的违法行为,是否有拒绝的权力?该向哪个部门反映(作为技术类或说是操作类问题,向纪检部门反映是否不太妥当)?第四,在本案例中,是由于J公司发生异常情况,否则这个问题是不会暴露出来来,那么是否可以问一句:其他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都是正常的吗(即确实应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除了进行信息公示外,是否还有其他辅助办法可以采用(如可以征询一下采购机构、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意见)?

在所有采购方式中,单一来源是最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基本原则公平竞争的,建议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择应严格控制、严格把关、严格审批程序,以维护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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