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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半数已参公 半数想参公

栏目: 调研 时间:2014-02-21 19:44:09 发布:测试 分享到:

问卷调查

 

《中国政府采购报》针对全国53个地市集采机构的调研结果显示——

集采机构:半数已参公 半数想参公

 

■本报记者 朱颖

在《政府采购法》实施的下一个10年,集采机构将走向何方?这无疑是业内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特别是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颁布后,集采机构的发展前景更为引人关注。

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政府采购报》针对100余家市(州、区)集采机构进行了专门问卷调研。最终有53个地市的集采机构给予了反馈,范围覆盖全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调研内容包括集采机构属性、人员编制及学历水平等情况,同时设置了一系列开放性问题。调研结果显示,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下集采机构走向何处的问题,所有参与问卷调查的集采机构给出了一致的回答:应转向行政职能机构序列。

半数为参公单位

接受此次问卷调查的大部分集采机构成立于2000年前后。记者在对反馈的数据进行统计后发现,83%的机构在成立时隶属于财政部门,58.5%的机构的名称及隶属关系在10年间历经2到3次的演变。其中在经历过2次演变的31家集采机构中,有32.3%的机构隶属关系从财政部门调整为政府办公厅(室),19.4%的机构隶属关系从财政部门划归到了市政府。截至目前,机构隶属关系呈现多样化格局,28.3%的集采机构隶属于财政部门;20.75%隶属于市政府;24.5%则隶属于市政府办公厅(室)。

在53家集采机构中,机构属性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简称“参公”)事业单位的有28家,约占53%。其余未参公的机构中,有24家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家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占比分别约为45%,2%。

而在行政级别划分方面,大部分地市集采机构的行政级别为副处(局)级机构或科级机构,比例分别为37.74%和47.15%。拥有正处(局)级机构级别的集采机构仅占统计总数的13.2%。

事业编制为机构主力

机构人员编制是衡量集采机构自身发展的重要指标。记者对反馈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各机构人员规模在10年间均保持扩张态势,各机构平均实有人数从成立时的8人上升至如今的16人。拥有行政编制的集采机构在统计中仅占少数,事业编制员工是机构中的主干力量,各机构平均拥有的事业编制数也在10年间扩充了近1/3,即平均每个机构的事业编制数从成立时的10.8个增加到如今的15.6个。

同时由于机构规模扩张需求和编制数量的局限,有越来越多的机构通过市场聘用方式解决人力不足的问题。据反馈资料显示,仅有8家集采机构在成立初期聘用合同制员工,而这一数据在目前则达到了16家。此外,平均每家机构的合同制员工人数也从本世纪初期的3人上升至现在的7人。

机构人员学历构成是反映机构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记者在统计中发现,各地集采机构人员学历普遍达到了本科及以上水平,占集采机构总人数的69.5%,近一半的集采机构拥有硕士以上学历工作人员。平均每个机构拥有10名本科学历人员和3名硕士学历人员。其中,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拥有博士学历人员4名,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机构总人员的95.7%。

参公成为一致主张

在未来发展趋向调查中,尚未参公的20多家集采机构无一例外地表示,今后集采集机构应实现参公管理,划归行政机构序列。

“集采机构需要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大多数集采机构在反馈中表示,政府采购是政府职能的延伸,也是对政府性资金支出管理的延伸,《政府采购法》已明确了集采机构非营利性质,集采机构不单纯是“采”,而是肩负着节约财政资金,引导供应商在实施节能、环保、创新等方面加大投入进而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等责任。一系列政策功能的落地均离不开集采机构的践行。集采机构的自身性质同社会代理机构有本质区别,一旦被推入市场与社会代理机构一同竞争,会从根本上违背法律赋予的使命,同时意味着集采机构性质将改变为以追逐利润为目的,到那时集采机构虽然名存,实则消亡。

“事实上,参公符合国际趋势。”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在问卷反馈中表示,“国际上,政府采购活动皆为具有相当资格的公务人员承担,因而将集采机构定性为行政机构也符合国际惯例。”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也表示,将抓住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契机,理顺管理体制,升级机构设置,增加人员编制,规范内部机构设置,最终实现集采机构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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