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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非招标采购项目适用最低评标价法吗

栏目: 专家连线 时间:2014-02-21 10:58:5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问:我是山东某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我们这边,工程类采购已经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最近,我负责的一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开标时,该项目因技术复杂,响应招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而废标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进行采购。我们就此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递交了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得到了批准。在采用竞争性谈判进行采购时,我们比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3条的规定,即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规定,采用了最低评标价法来评分。但采购结果公布后,遭遇了供应商的质疑:同一个项目,在采购方式变更后,为什么连评审方法也变了?请问我们的做法合法吗?
 
答:首先,这位读者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3条规定的理解不完整。该条规定原文是: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也就是说,以最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有2个前提:一是符合采购需求,二是质量和服务相等。该《通知》同时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另外,《通知》要求比照的是最低评标价法,而非最低投标价或最低报价法。也就是说,最终进行比较的价格是经过评审的,需将事前确定并公布的价格因素进行量化折算和评价。
 
从这位读者反映的情况看,该项目技术复杂,如若依据最低报价确定供应商恐难满足实际需求。建议下次再遇到类似情况时,代理机构应首先协助采购人明确采购需求的各项实质性要求,如经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而采购前又很难明确需求的,可通过与各供应商进行谈判,逐步明确并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其次,需要量化可作为价格因素进行折算的质量和服务指标。在明确能够满足各项实质性要求并对各价格因素进行评审折算后,再对各供应商进行评标价格比较,最终推荐成交供应商。
 
对于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是否需遵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问题,我个人认为,该《通知》的规范对象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并未涉及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因此对于工程类采购并不要求强制遵守。但建议工程类非招标采购可参照该《通知》执行,因为政府采购的政策和评审原则具有一致性和延续性。此外,还可依据工程项目具体特点附加其他要求,如对施工组织方案等技术标先进行暗标评审,再进行商务标的谈判和评审等,以加强竞争性谈判的公正性。
 
此外,《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出台有望解决这类问题。
 
(本报记者 张静远/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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