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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0:58:4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采购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这一规定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排除在《政府采购法》之外。但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村支持力度,大量财政性资金投入到农村集体基础设施建设上来,从理论上讲,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物资、工程建设和服务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纳入《政府采购法》之内。
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纳入《政府采购法》之内,有其客观条件存在:
一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具有公共性。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实际工作中,财政性资金是指除经营收入以外的其他所有资金。近年来,国家加大对农村扶持力度,村集体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的投入、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需经费等资金90%以上是来国家各级财政拨款。另外,村集体形成的积累资金,是归集体所有,在一定范围上具有公共性,能发挥着财政性资金相同或相似的作用,属于财政性资金且具有公共性。
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具有法定性。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政府采购已成为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开展政府采购就是依法行政,依法采购,不遵守政府采购制度就不仅是违纪问题,而且是违法问题。因些,国家应依法将村集体所有涉及到山场承包、工程招标、变卖、发包、集体资产转让等活动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纳入监管范围。
三是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实施应具有公正性。《政府采购法》确定了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都是为了确保公正性主要体现在管理的规范性和操作的规范性之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实施政府采购,使采购行为置于公开、公正、透明的环境中,有利于财政、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的监督,杜绝村级腐败现象。
四是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实施亟待加强管理。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从纯货币形态向实物形态和货币形态并重转变的重要改革手段,它包括采购预算管理、采购计划管理、采购资金管理、采购验收、合同管理的全过程管理,是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监督和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实施政府采购,有利于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关于村集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路。
一是改革资产资源管理体制,建立乡镇政府采购中心。依托乡镇财政所成立乡镇政府采购中心。乡镇所辖各村集体所有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和资产资源转让、出租、发包行为,除依法纳入县政府招标采购和进入县级市场的大型工程项目外,全部进入中心市场化运作,实行公开竞价招投标。统一制定立项受理、信息发布、资格审查、开标中标、质量验收、资金拨付等程序规定和监督制度。
二是加强中心工作人员培训,配强配足中心工作人员。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而目前农村基层专业人员普遍缺乏,在客观上使得基层招投标工作难以高质量运行。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思想,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真正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
三是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深化村集体政府采购工作,领导是关键。村级主要干部要提高对政府采购的认识,自觉将应招标项目纳入中心公开交易;乡镇党委、政府要把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纳入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主要领导亲自协调、经常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乡镇纪委要把政府采购作为源头防腐、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出好主意、搞好协调、严肃纪律,保证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采购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强化日常监管,注重研究解决共性问题,预防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建设、国土、财政、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密切配合、联系沟通、齐抓共管,支持配合指导乡镇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严肃查处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县纪委要把乡镇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纳入乡镇、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大检查考核力度,确保乡镇政府采购中心高效、顺利、规范地运作。
四是要加大宣传营造氛围。一要上网公告。乡镇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公告除在本乡镇、行政村公开栏内张贴公告外,一律由县政府采购部门审核,进县政府工作采购网站向社会公告。二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知法、懂法、守法。
五是要强化监督讲求实效。深化村集体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是保证。县政府采购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管,重点是加强对投标人资格资质、投标行为的监管,采取相关配套措施,努力减少和杜绝投标人挂靠、串标、围标、投机等不规范行为。乡镇纪委是乡镇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主体之一,工作人员不参加具体招标工作,不主持招投标活动,只负责监督。出现招投标方面的投诉、信访,一律由乡镇纪委受理,重大问题由县纪委监察局组织交通、水利、建设、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集体研究、调查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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