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拆解】
化解远程异地评审专家履职监管之困
■ 张鑫源
近年来,远程异地评审在全国范围内快速推广,成为打破地域壁垒、防范“熟人圈子”风险的重要制度创新。其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容忽视的问题,评审专家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面临新的挑战。
现实案例
笔者在N省W市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期间发现,N省W市财政局近期受理的两起投诉举报案例颇具典型性。其一是在某学校服务采购项目评审中,由采购人代表和T市远程异地抽取的两名评审专家组成的磋商小组,以某供应商受到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为由,认定其资格审查未通过,投标无效,导致该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最终中标结果被认定为无效,项目被责令重新采购。其二是在某事业单位服务采购项目评审中,由采购人代表和X市远程异地抽取的两名评审专家组成的磋商小组,以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违反《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为由废标。
上述两起案例都是远程异地抽取的评审专家依照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规定,在远程异地评标中忽视主场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对主场评审标准把握不准而引发的典型案例,如T市要求供应商作出《T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时需符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条件,X市则是对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不允许购买劳务等事项有规定。这就揭示了一个深层问题:当评审专家跨越行政区域参与评审时,谁来监督、如何监督、怎样问责?
突出问题
一是监督管理不力。远程异地评审的最大特点,是评审专家与项目所在地分属不同行政区域,这一特点在阻断人情干扰方面是优势,在监督管理方面却成为短板。从执行来看,远程异地评审实行“主场+副场”协作配合,主场负责在电子交易系统发起项目,副场配合完成专家抽取、提供评标场地、专家身份验证、项目评标等工作。在行政监督责任上,由主场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行政监督,副场做好配合。但在实践中,副场能够“看见”专家的评审行为,而行政监督权属于主场;主场拥有监督权,却无法“看见”副场专家的实时状态。这就导致副场专家有违规行为时,副场管理人员虽能及时发现,却缺乏直接处理的权限;主场监管部门有处理权限,却无法实时掌握副场现场情况,这种信息不对称和监督权与现场管理权的分离,为违规行为留下了空间。
二是评价考核不力。N省对评审专家开展信用评价是约束评审专家行为的重要机制。评审结束后,由参与政府采购的各类采购主体根据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开展评价,专家信用评价情况会推送给主副场专家库监管部门,由主副场专家库监管部门对各自在库评标专家进行考核管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对评审专家的评价考核仍以各自的“属地”专家库监管部门为主体,主场对副场专家的履职情况缺乏评价权和约束力,即便副场专家在主场项目中表现不佳,主场也难以对其施加直接影响。此外,副场专家库监管部门也未必充分了解专家在异地评审中的具体表现,评价的信息基础不够充分。
三是违规处理不力。当远程异地评审的专家出现违规行为时,如何处理成为难题。从W市的案例可以看出,跨区域违规处理的程序链条长、环节多、效率低,W市财政局发现评审专家违规后,需要向省一级财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由省级层面与T市、W市监管部门协调。在这一过程中,事实认定需要跨区域取证,程序衔接需要跨部门协调,处理决定需要跨区域执行。与之类似,其他地方在远程异地评审中发现专家违规后,本地执法部门只能对本地专家作出处罚,异地专家处罚则需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函告异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罚。
出路探析
上述问题表面上看是操作层面问题,但究其根源,远程异地评审作为一种新兴的评审方式,目前仍缺少完善的管理法规对其加以规范。现有法律法规主要基于传统的“本地评审”场景设计,对远程异地评审中专家管理跨区域、跨系统、跨层级的特殊性缺乏针对性措施,特别是评审专家管理权限如何划分、违规行为如何认定、处理程序如何衔接等关键问题,在现行制度框架中亟待进一步明确。
一是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明确主副场的信息共享与实时通报义务,副场应当对评审专家的现场表现进行全过程记录,对于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副场应当即时通报主场,以便主场及时作出判断和处置。同时,对于评审专家在远程异地评审中的违规行为,可以考虑由项目所在地(主场)的监管部门直接行使处理权,副场所在地的监管部门予以配合。这样既能确保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又能避免因管辖权不清而导致的处理滞后。
二是构建统一规范的履职评价体系。推动建立全国相对统一的履职评价基本标准和跨区域评价信息共享机制,明确评价的维度、指标和权重,将专家在每一个项目中的履职表现详细记录,并在各专家库之间实现共享。探索建立考核评价使用机制,将专家的履职表现评价同抽取概率、续聘资格等实质性权益挂钩,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专家,应当暂停其抽取资格;对于多次出现违规行为的专家,应当依法予以解聘。同时,评价结果应当在跨区域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效力,避免专家出现“此地受罚、彼地照抽”的现象。
三是完善违规处理的制度机制。对于评审专家在远程异地评审中的违规行为,应当明确其法律后果,比如河北省已明确规定“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不因退休或解除聘任关系等而免予追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针对远程异地评审的特点,探索建立快速响应、便捷高效的违规处理通道,简化跨区域处理的程序环节,压缩处理周期,依托电子化平台实现违规线索的在线移送、证据材料的在线共享、处理决定的在线送达,以技术手段提升违规处理的效率。
总之,进一步加强远程异地评审专家管理,需要国家层面出台全国统一的远程异地评审管理办法,明确远程异地评审的适用对象、范围、标准、条件,特别是在专家管理方面,应当明确跨区域违规处理的程序、权限和时效要求,为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作者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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