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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精准设置招标文件中3C认证要求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26年08月14日 第4版 )

【案例看台】

如何精准设置招标文件中3C认证要求

■ 彭亚美

在政府采购实操中,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3C认证)条款的模糊设置极易引发供应商质疑甚至投诉,是当前行业高频争议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专栏,可实时查询已纳入3C认证范围的产品目录及最新政策动态。对于目录中直接列明的单一品类产品,比如移动电源,其适用边界通常清晰可辨,但在招标代理实践中,大量多功能组合产品的3C认证判定始终是争议高发点——例如带有照明功能的升降晾衣架整机,是否需要单独提供3C认证证书?这类模糊地带的认定偏差,往往直接引发供应商质疑投诉,笔者结合典型案例,从实操角度提出优化方案。

案例一

某公开招标货物项目的招标文件明确约定:投标人所投产品有3C认证要求的,须提供3C证书或书面承诺,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项目开标后,4家供应商参与竞争,其中A供应商在符合性审查中被判定不通过,理由是其投标设备的组成部分及相关配件,如空调系统、监控系统等,属于国家明确的3C认证目录范围,但A供应商未提供对应认证证书或承诺函。A供应商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本次采购的整机本身不在3C认证目录内,无需为零散配件单独提供相关证明,评标委员会的随意判定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在质疑答复未得到认可后,A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调查后作出关键认定:本次采购标的货物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无须就“货物整体”提供3C认证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对A供应商的无效投标认定缺乏依据,应予纠正。同时明确,若纠正后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需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未按规定进行审查的行为。

这一案例的核心争议点,是“配件未提供3C证书,投标是否有效”这一实操共性问题。从国家制度设计层面来看,针对同时具备两种及以上3C目录内产品功能的多功能产品,规则明确以整机的主功能和核心使用目的作为归类依据,只要整机主功能属于目录内产品,原则上就将其纳入3C认证管理范畴,由对应品类的检测机构开展合规评价。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整机中非独立采购的配件,必须单独提供3C认证材料”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当采购标的整体不在3C认证目录范围内,且招标文件未专门约定配件需提供认证材料时,相关投标应当依法认定为有效,核心理由可归纳为三点。

第一,采购需求需清晰明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具体,覆盖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等全部核心要素。对采购文件条款的解读,必须严格遵循字面含义作出当然解释,不得随意扩大条款的适用范围。本案中招标文件从未将配件的3C认证纳入评审要求,评标委员会自行扩大合同义务范围的解释缺乏法规支撑。

第二,3C认证的提交义务,严格限定于“标的本身合规+文件明确约定”双重前提。政府采购的产品本身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但相关法律法规从未要求整机中属于3C目录内的零散配件必须脱离整机单独提交认证材料。只有当采购标的本身属于3C认证目录范围,或是招标文件以明确条款约定配件需提供3C认证时,供应商才需要履行对应的材料提交义务。

第三,集成配件不等同于独立采购产品,无需单独举证合规性。本案中的空调系统、监控系统等,仅作为大型采购设备的内置组件存在,并非本次项目中独立采购的产品,招标文件也从未将其列为单独的采购标的,因此完全没有理由要求供应商为非独立采购的配件单独提供3C认证材料。

案例二

另一起消防应急装备采购项目的争议,则进一步展现了3C认证目录动态调整背景下的认定难点。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内容包含绳索救援套装、便携式防水防爆应急强光灯、正压空气呼吸器、复合气体探测器等产品,采购文件仅作出原则性约定:“如所投产品符合‘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要求的,投标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有未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中标人的上述产品应当具备3C认证但均无法查询到对应证书,属于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

经对照相关部门最新政策逐一核查后发现:其一,《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中,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包括消防头盔、防护服、安全绳、安全钩、安全带等)、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等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关于对十三类消防产品开展自愿性认证工作的通知》规定: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十三类消防产品(含部分火灾报警产品),立即开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已废止,现行规定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故本次采购的绳索救援套装、正压空气呼吸器不属于强制3C认证产品;其二,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便携式防爆灯具”为新纳入3C认证目录的产品,本次采购的便携式防水防爆应急强光灯属于该品类,中标人所投产品在投标时已提供3C认证证书;其三,对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多份现行公告,均未找到“复合气体探测器”直接纳入强制3C认证的依据,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纳入了强制3C目录,但本次采购的复合气体探测器除可燃气体外,还可检测多种有毒有害气体、蒸气等。最终通过核对中标人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发现其产品名称、执行标准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完全一致,评标委员会据此复核认定该产品应当具备3C认证,中标人未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予以废标。

结论与思考

梳理两起典型案例不难发现,当前不少招标文件在3C认证条款设置上普遍存在疏漏:仅用模糊的原则性表述替代精准约定,既容易导致不同供应商对评审标准的理解出现偏差、材料遗漏,也给评标专家的现场认定带来极大困扰,更是供应商质疑投诉的高发导火索。

要从源头规避这类风险,首先在招标文件编制阶段就必须建立严谨的合规流程:编制人员需全面梳理最新版本的3C认证目录及配套政策,对照目录描述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的对应适用标准,逐一明确哪些产品必须提供3C证书、哪些产品无需提交;对于便携式防爆强光灯这类新纳入目录、行业认知尚不到位的产品,应当在文件中直接列明品类,避免认知偏差。

另外,可设置合理的兜底条款,明确未直接列明的产品,若其执行技术标准匹配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要求,供应商需提供对应3C认证材料;不在3C强制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或招标文件中要求具备3C认证证书的产品但供应商经查证认为不应在强制认证范围内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说明、合规证明材料及官方查询路径,最终由评标委员会结合最新政策复核认定。笔者认为,唯有把3C认证的规则边界写进招标文件的每一处细节,才能让采购各方的行为都有明确依据,从源头减少争议,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与效率。

(作者单位: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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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55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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