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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的制度突破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26年08月11日 第3版 )

探讨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的制度突破

■ 黄民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在诸多方面都有重大突破,体现了立法者推进政府采购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心和意志。

从“程序导向”转向“绩效导向与价值导向”

修订草案彰显了提高采购绩效、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治理理念,标志着政府采购制度从“程序导向”转向“绩效导向与价值导向”。比如,修订草案第七条要求,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等环节实施全链条绩效管理。此举实现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预算讲求绩效原则的对接,打破了“程序合规即合法”的传统习惯,将政府采购治理逻辑从“管住钱”转向“用好钱”。

笔者认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与高质量发展紧密联系,前者是后者的战略基础。修订草案第一条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为立法宗旨;第六条明确国家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负有保障义务,将现行政府采购法中的“阻挠和限制”改为“非法限制或阻挠”,体现了从“不得歧视”到“保障”的转变;第二十六条整合禁止串通、行贿等规定,将禁止范围扩展到“政府采购当事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奠定了法律基础。

防止“内卷式”价格竞争

近年来,政府采购无效竞争、无序竞争、低价竞争等无底线、跟风式竞争让不少供应商深受其害。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新增异常低价审查机制,明确报价明显低于采购最高限价或其他供应商有效报价,可能影响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经评估后无法保证质量或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该条款以法律规制形式,对“内卷式”竞争作出明确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形成联动,防止过度竞争、非理性竞争。这不仅有利于防止“内卷式”价格竞争,避免低价竞争损害采购质量,而且有利于规范采购秩序,保障供应商公平竞争。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采购主体地位不显、主体责任不清,是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修订草案对采购人主体责任作出拓展性规定,凸显了以采购人为中心的治理责任体系。比如,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采购活动决策、执行、验收程序应当明确,承担不同岗位职责的经办人员原则上应当相互分离。笔者粗略统计,修订草案对采购人的直接约束条款达13条,间接规定更多,这将从法律上确保采购人责任意识的确立与落实。

以“法治”保障“数治”

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人机之间的互动从单向使用转向双向赋能,形成动态依存关系。在智能时代,治理方式更多体现为事前预防、事中审核与事后评估相结合;风险治理更强调整体性、系统性;治理主体也由以行政机关为主,转向行政机关、采购人、代理机构、行业组织、评审委员会、供应商等多元主体。修订草案新增“政府采购数字化”专章,围绕智能采购的治理原则、核心规则、治理边界、治理标准建设等着墨较多,旨在激活数字赋能政府采购的内在动力。这对于以“法治”保障“数治”、推动“数治”与“法治”共治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强化大数据监管、实施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等提供了法治保障。

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

修订草案的亮点之一就是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比如,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要求,评审专家不仅应当掌握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知识,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且要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职业道德;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尚未公开的采购项目情况;第九十一条列出了评审专家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了罚款外还将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实践中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职业操守缺失的充分关切。

(作者系全国预算与会计研究会个人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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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54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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