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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远程评审合规吗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26年07月10日 第4版 )

【案例看台】

样品远程评审合规吗

■ 陈柏青

基本案情

某学校食堂厨房设备更新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180万元,本项目招标文件专门设置非标定制实物小样评审分值15分,明确要求各投标人现场提交部分核心定制厨具代表性小样(不锈钢板材小样、焊接半成品小样、小型操作台分体小样等),由评标委员会通过现场查验材质、焊缝工艺、板材喷涂、折弯做工、装配精度等实物核验方式,逐项完成量化打分。

由于本地厨房设备专业评标专家数量不足、专业匹配度有限,为补充专业评审力量,采购代理机构采用跨市远程异地评标模式进行评标,评标主场设置于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场设置于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2名本地专家、2名异地专家,加上1名采购单位用户代表,共同组成5人评标委员会。

在样品评审阶段,受远程异地评标空间分割限制,2名异地评审专家无法抵达主场现场查验投标小样。采购代理机构仅通过主场工作人员口头描述、简易图片及短视频方式向异地专家展示小样,未提供全方位、精细化的实物核验条件,2名异地专家无法触摸小样,实测板材厚度,近距离比对焊缝细节、板材喷涂、折弯做工、装配精度及功能状态,仅凭主场转述和局部碎片化影像资料完成样品项打分。

本次招标共有7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G供应商以89.4分排名第一、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样品得分为13.8分;C供应商以87.8分排名第二,样品得分为10.2分。质疑期内,第二中标候选人C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认为本项目在样品评审环节中,异地专家未到现场核验实物小样,评审打分缺乏客观实物依据,且未依法独立评审,评审结果不公正、不合法。采购代理机构经核查,答复维持原评审结果,C供应商不服答复结论,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申请撤销本次中标结果、重新组织评标。最终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对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约谈整改。

案情分析

本案是因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对远程异地评标适用标准把握不准、评审条件保障不对称而引发的典型案例。其主要矛盾在于,远程电子化评标的“不在场”特点,与项目所要求的现场核验需求存在明显不匹配。问题集中暴露了当前部分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项目特性了解不足、盲目套用远程评标模式、忽视项目专业评审特殊性等突出问题,对实务操作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

在本案中,样品评审是该项目关键评分项,直接影响投标供应商总分排序及中标结果。异地专家未实地查验实物小样,仅依托主场转述、局部图片及短视频等碎片化、间接性信息打分,样品评审环节存在实质性程序缺陷,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和评审结果。

第一,本案评审行为违反了评标专家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履职的法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审慎原则,依据采购文件独立开展评审、自主打分,全体评委必须在信息一致、评审条件均等的环境下履职。

本案本地专家可近距离完整查验小样实物,直观核实板材厚度、焊缝、密封、喷涂等关键指标;异地专家只能依靠转述、局部影像获取片面信息,无法实地核验实物细节,客观上难以形成独立专业判断。

第二,评审未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评审方式执行,违反法定评审规则。 依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依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开展评审,不得擅自变更、简化既定评审流程。招标文件已明确样品必须全员现场实物核验、逐项打分,但代理机构私自以线上图文、视频、口头介绍替代现场查验,异地专家未落地验样即完成样品评分,实质变更招标文件约定评审方式,程序违法事实清晰。

第三,本次程序瑕疵直接影响中标结果,评审结果不具备合法效力。本案样品评审分值占比较高,对综合得分影响权重大,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总分差值仅1.6分,而样品得分差值高达3.6分,样品评审结果是左右中标排序的决定性因素。案涉样品评审环节存在信息不对称、评审条件不公、专家无法独立履职等程序性违法问题,丧失评审客观性与公正性基础。该类直接影响中标结果的实质性程序瑕疵,无法通过事后说明、补充修正等方式予以补正,因此本次评审结果依法应当予以否定。

(作者单位:浙江省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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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45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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