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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政府采购法国际化水平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26年07月07日 第3版 )

【破立之间 重塑政采】

编者按: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该法施行20多年来首次系统性修订,意义深远。本期三篇稿件从不同维度切入,既有修订草案如何与国际规则衔接的探讨,也有从采购人视角梳理修订草案提出的新要求,还有对新增“政府采购数字化”专章的解析,期望能为读者理解这场制度变革提供有益启发。

提升政府采购法国际化水平

■ 赵宏瑞

政府采购制度对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以下简称GPA)、《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RCEP)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CPTPP),是多边与区域经贸规则的关键接口。系统修订政府采购法,有助于统筹国内发展与制度型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从主体范围、交易程序、市场权责三重维度重构采购规则体系,有利于提升我国制度兼容度与对外开放适配力。

拓宽法律适用范围

一是打通国际实体准入,化解开放的制度分歧。修订草案明确,我国缔结国际条约、协定所覆盖的其他实体适用本法,直接对接GPA、CPTPP对公益类国有企业纳入采购实体的开放要求。目前,GPA、CPTPP等协定将承担公共职能的国企纳入规范清单。现行政府采购法仅约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体范围与国际协定存在一定的制度鸿沟,制约了我国加入GPA、对接CPTPP的出价谈判。本次修法以立法预留开放弹性,把公益类国企纳入调整范畴,既守住了财政资金监管主权,又消除了国际谈判中主体范围的核心分歧,有助于降低制度性谈判壁垒。

二是统一集采与限额标准,强化财政主权统筹。修订草案将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制定权统一收归国务院,改变过去地方分散制定规则的格局。相较于RCEP仅约束中央政府实体、GPA要求缔约方统一采购规则,我国统一标准,能够消除区域采购壁垒,避免地方各自为政形成碎片化市场。换言之,通过统一国内规则,对接全球统一市场标准,实现财政治理主权与国际公平竞争规则协同。

三是区分法定与商业采购,划定主权豁免边界。修订草案严格界定政府采购为预算资金开展的交易,区分国企经营性商业采购与使用财政资金的公共采购,契合了GPA、CPTPP允许各国基于公共财政划定采购豁免清单的规则。RCEP规则仅对中央财政涉及的采购设置透明度义务,并未强制覆盖全部国企经营活动。本次修法清晰划分财政资金管控边界,在对接对外开放承诺的同时,保留我国产业调控、公共服务保障的政策空间,实现开放不弱化财政主权监管。

重构公平交易体系

一是建立全域非歧视原则,落实公平竞争义务。修订草案规定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采购,禁止地域、所有制、内外资的隐性壁垒,形成分层对标国际规则的制度设计。GPA第四条确立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非歧视标准,禁止基于外资持股歧视供应商。CPTPP第十五章增加原产地、股权双重平等规则。RCEP仅倡导区域公平合作的软性义务。本次修法以刚性的法条承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要求,同时满足RCEP区域一体化营商承诺,从立法层面消除内外资企业参与门槛,在统一财政交易规则框架下实现了多元国际规则的兼容。

二是提高全链条透明度,使其高于多边、区域等国际标准。修订草案明确采购意向应提前30日公开,统一全国电子化发布渠道,采购资料留存期限不少于15年等规定,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透明闭环。CPTPP强制单一电子公示门户,GPA要求完整留存采购记录,二者透明度标准显著高于RCEP仅倡导电子化公开的基础条款。本次透明化的机制重塑,以高于RCEP的标准对接GPA、CPTPP的硬性公示义务,解决了外资企业信息不对称的痛点,并依托全国统一电子化监管平台强化财政资金全程可追溯。

三是增设数字化专章,匹配全球电子化采购规范。修订草案新增政府采购数字化专章,统一全国电子交易业务规范,禁止以算法、数据壁垒排斥供应商。此举是吸收GPA电子采购系统兼容、CPTPP线上强制招标规则的有力证明,同时呼应RCEP区域电子采购合作导向。目前,全球最新的经贸协定均将电子化作为现代经贸交易的核心要求。本次修法以独立专章确立数字化采购法治框架,并依托数字化技术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穿透式监管。这既适配跨境线上招投标的国际化需求,又以技术手段维护财政资金交易公平。

明确权责法定地位

一是立足国情与发展战略,发挥财政主权调控作用。修订草案新增政府采购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并将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纳入法定目标,突破了现行法简单原则的表述局限。GPA明确允许缔约方实施环保、中小企业合规扶持措施,CPTPP专门设立中小企业优待透明条款,RCEP也倡导区域产业协同扶持。本次修法强化了财政工具的法定地位,把产业发展、绿色低碳发展、创新战略嵌入了政府采购顶层设计,巩固了开放框架下各国均保有财政主权调控的自主权。此举完全契合国际协定和惯例。

二是固化程序性实施工具,构建高透明度的执行体系。修订草案将“确定采购需求、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确立为法定措施,结束了以往政策措施零散、执行随意的局面。GPA、CPTPP均认可预留份额、价格优惠为合规的产业扶持手段,仅仅要求措施公开透明。本次修法把政策落地路径写入法律,形成标准化、可核查的执行机制。此举既方便国内财政的监管考核,也满足国际协定对扶持政策的透明度、可预见性要求,避免了国际上质疑我国的政策隐性保护。

三是配套刚性问责条款,平衡开放义务与政策落实约束。修订草案明确采购人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将被责令整改、追责问责,形成“政策法定—工具明确—违规追责”的完整闭环。这是GPA要求缔约方建立国内监督问责机制的落地体现,也满足CPTPP配套采购争议审查体系的要求。本次修法还同步强化了国内财政监督权责,一方面,以刚性约束防止选择性落实国家战略,守住财政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职能;另一方面,完备的国内问责体系可作为对接解决国际争端的国内法治支撑。换言之,在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同时,掌握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执行、监管等链条上的完整财政主权,走出兼具中国特色、符合国际规则的现代化政府采购法治道路。

(作者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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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544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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