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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提出要求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25年12月02日 第8版 )

黑龙江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提出要求

本报讯 近日出台的《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等相关内容进行明确。

《条例》指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机关节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机关节能管理的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机关节能规划,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各级机关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完善本级机关能源消耗定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在机关节电、节水、节油、节气、节热等方面的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食品浪费纳入建设节约型机关活动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机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工作。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对办公用房配置和维修、节能或者集中办公区服务保障等事项统一管理的,所需经费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支出计划和预算安排建议。

(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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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90期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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