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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25年11月04日 第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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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本报讯 近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代理机构登记管理、从业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新要求。

办法规定,代理机构应通过其设立登记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由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登记信息包括机构、场所、从业人员等,代理机构对其登记的基本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办法明确,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要具备有独立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有不少于5名符合专业能力要求的从业人员;机构和相关人员未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等条件。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从事业务,不得以他人名义从业。代理机构应与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约定代理费用收取对象、方式及标准;招标投标资料保存、移交要求;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渠道和方式等事项。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得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

办法提出,招标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核实代理机构是否满足从业条件、人员专职从业、合同签订和履行、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售、投标保证金收取及退还等事项。国家健全开放协同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数字化智能化监管网络,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智慧监管。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投标电子监督平台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提供信息支持。开展代理机构评价应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代理机构,依法保障代理机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评价信息的归集、使用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对不同地区或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评价标准;没有法定依据,以评价结果限制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自主权,或限制代理机构的经营自主权等。

(乐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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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82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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