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观点】
发挥采购人主体责任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质效
■ 赵大军
当前,我国正处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政府采购作为连接财政政策与市场主体、衔接宏观调控与微观运行的重要纽带,既是财政支出管理的核心抓手,更是落实国家战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发起者、执行者和第一责任人,其行为直接影响过紧日子要求下财政资源的配置效率与财经纪律的刚性约束。
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现实必要性
一是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指出,要“构建现代化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支撑作用”。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其责任落实的深度与广度,直接决定了改革能否从制度设计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同时,采购人需以全面覆盖的主体责任,推动政府采购从事务性工作升级为战略性管理,从而实现政府采购从“物有所值”到“优质优价”、从“程序合规”到“绩效引导”。
二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路径。由于政府采购涉及财政资金,廉政建设尤为关键。自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政府采购领域的违规行为虽然得到有效遏制,但仍存在一些“隐形变异”问题。例如,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必须进行的公开招标程序;设置“量身定制”的技术壁垒,导致不公平竞争;在履约验收阶段,采购人对合同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些行为本质上源于采购人未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造成“监管漏洞”。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并非简单的责任划分,而是构建源头防控、过程监管、结果问责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通过明确采购需求、预算、履约等环节的责任边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通过强化采购人自我约束与内部监督,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可以说,通过政府采购领域的廉政建设,助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
三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支撑。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其核心是破除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推动要素资源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高效配置。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区域市场、打破地方壁垒的关键环节,而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落实,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桥梁”。实践中,部分采购人存在本地优先的隐性倾向,通过设置本地企业资质要求、本地化服务年限限制等条款变相排斥外地供应商,加剧市场分割。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需推动其摒弃地方保护思维,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例如,在采购需求设置上,不得附加与项目无关的地域、所有制等限制条件;在供应商选择上,以质量、价格、服务为核心标准,平等对待所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采购信息公开上,确保全国范围内供应商可同步获取信息,保障异地供应商参与权利。通过采购人的规范行为,推动政府采购市场与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度融合,提升市场整体配置效率,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注入“政采动力”。
四是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现实需要。当前,过紧日子已成为财政工作的长期方针。其核心不仅是省钱,更是把钱花在“刀刃”上,实现财政资源的最优配置。采购人作为财政资金的直接使用者,其责任履行关系财政效能的发挥。在预算编制环节,应以“绩效优先”为导向,杜绝“拍脑袋”预算和虚高预算,确保每一笔资金对应明确的公共服务目标;在采购执行环节,要通过市场调研和性价比分析,在满足需求与控制成本之间找到最优平衡点;在合同履约环节,需通过严格验收避免“价高质次”,防止财政资金浪费。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落实,是将过紧日子要求转化为高效使用资金的现实路径,为财政可持续发展筑牢根基。
五是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中小企业是“稳就业、保民生、促创新”的重要力量,也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毛细血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采购人需通过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政策,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搭平台、降门槛。但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仍需采购人主动作为。一方面,需精准识别适宜中小企业承接的项目,避免“大项目垄断、小项目排斥”;另一方面,需打破隐性壁垒,不设置超出项目需求的资质要求、不限制中小企业联合体投标等,让中小企业有机会、能中标、敢履约。从更深层次看,采购人落实扶持中小企业责任,不仅是政策任务,更是通过采购需求引导中小企业聚焦主业、提升创新能力,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补短板、锻长板,为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
六是推动政府采购系统平台发挥作用的关键前提。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从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全国联网,到各省市全流程电子化采购系统的上线,政府采购系统平台已成为规范采购行为、提升监管效率的“技术基石”。但系统平台的效能能否充分释放,关键在于采购人是否主动运用、规范操作。部分采购人存在系统操作流于形式、线上流程与线下实际脱节、数据填报不真实等问题,导致系统平台的数据监管、全程追溯功能难以发挥作用。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其将系统平台应用融入采购全流程。在需求申报环节,严格按照系统要求填报需求参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在采购执行环节,依托系统完成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接收、评标过程记录等操作,杜绝“线下操作、线上补录”的违规行为;在履约验收环节,及时将验收结果录入系统,形成“采购—履约—验收”的数据闭环。通过采购人的规范使用,推动系统平台从“工具载体”升级为“监管利器”,实现“数据多跑路、监管更精准、服务更高效”,为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提供坚实保障。
七是破解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的根本抓手。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仍存在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重服务轻规范”、供应商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其根源在于采购人主体责任虚化。部分采购人将采购责任“甩给”代理机构,对采购需求、履约验收等关键环节放任不管,导致监管链条断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明确指出,要“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核心,推动形成权责清晰、监管有力、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意味着采购人需从“被动接受监管”转向“主动规范行为”,通过自查自纠、流程优化,从源头上杜绝人为干预,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履约的市场环境,让政府采购成为“阳光工程”“民心工程”。
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核心着力点
一是强化需求管理,把好“源头关”。重视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明确采购人在需求调研、标准制定、风险评估等环节的核心职责。规范需求生产流程、增强需求审核机制,从源头上避免采购偏差,确保采购需求精确对接。推动采购需求与国家战略、区域规划、单位职能目标深度融合,做到需求引领采购、采购服务发展。
二是强化预算编制,筑牢“资金关”。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的“资金闸门”,其科学性直接关系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益。要打破预算编制与执行脱节、执行与绩效无关的局面,采购人需构建“预算编制—执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闭环管理体系。
三是强化采购履约验收,守好“质量关”。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的“最后一道防线”,直接关系项目是否真正落地见效。为彻底改变仅核对数量、规格的形式化验收,要建立分层分类、精准高效的验收机制。对于货物类项目,不仅要核对产品参数,而且要验证使用性能、售后服务。对于服务类项目,建议引入第三方评价,以服务对象满意度、服务成果转化率为核心指标,确保服务质量符合约定。同时,需建立验收问题台账,对不合格项目依法要求整改、追责,避免“带病验收”“敷衍验收”。
四是强化行政裁决配合,把好“争议关”。行政裁决是解决政府采购争议的法定渠道,其效率高低直接关系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快速保障。采购人需从被动配合调查转向主动参与争议化解,将行政裁决配合作为规范自身行为、提升管理水平的契机。一方面,建立“争议响应—材料准备—沟通协调”的快速反应机制。在收到质疑、投诉通知后,及时梳理采购流程、收集相关证据,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清晰。另一方面,深入分析争议产生的原因。通过“化解一个争议、完善一套制度”,推动采购行为持续优化。
五是强化统一大市场建设,把好“公平关”。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需将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纳入核心责任范畴,以实际行动打破市场分割、促进资源流动。比如,开展采购需求公平性审查,建立“部门自查+专家复核”机制,重点审查需求中是否存在地域壁垒、行业垄断条款。规范采购信息公开范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全国性平台同步发布采购公告、中标结果等信息,保障异地供应商的信息获取权。优化跨区域履约管理,建立“线上沟通+线下抽查”的履约跟踪机制,不得因供应商地域差异而设置额外履约障碍。
六是强化采购平台应用,把好“技术关”。采购人需将系统平台应用作为核心责任,杜绝“线上线下两张皮”,真正发挥技术赋能作用。比如,落实全流程线上操作责任,严格按照系统功能完成各环节操作,确保采购流程全程留痕、可溯可查。履行数据真实准确责任,安排专人负责系统数据填报与审核,避免错填、漏填、虚假填报,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采购情况一致。承担系统功能反馈责任,及时收集并反馈系统使用中的问题与建议,推动系统功能迭代升级。
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可行性
一是制度建设,从“零散”到“系统”。制度是落实主体责任的根本保障,需构建“横向覆盖各环节、纵向贯穿各层级”的制度体系。以采购项目生命周期为主线,将制度覆盖“需求确定—计划编制—采购实施—合同履约—验收评价—质疑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全流程。一方面,通过区分采购人内部决策层、执行层、使用层的责任边界,制定采购人主体责任清单,明确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不做有什么后果,将责任细化到岗、落实到人。另一方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设置不相容岗位,推行关键岗位定期轮岗,防范权力集中风险。此外,还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未履行需求论证、超预算采购、验收不严等情形的追责标准,实现“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
二是技术支持,从“工具”到“赋能”。当前采购系统已从“操作工具”升级为“智能中枢”,能够整合多方数据,进而辅助决策。笔者认为,应充分发挥其作用。通过“强制校验+智能提醒”,降低人为疏漏导致的责任风险。依托“数据留痕+自动归档”,减少主观决策,让决策过程有据可查。通过“智能监测+联动响应”,变被动为主动,帮助采购人实现风险防控。
三是能力提升,从“业务”到“专业”。以往培训多聚焦业务操作,仅满足“会干活”的基础需求,现在应更注重专业能力的培养,使采购人能够合规判断、防控风险、把握绩效,实现从“会做”到“会管”的跨越。比如,针对不同岗位设置差异化课程;建立“案例教学+实战演练”机制,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和模拟实际场景,提升采购人实操能力。
总之,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牛鼻子”工程,也是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质效的必由之路。这既是一场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的“攻坚战”,也是一项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长期工程”。当前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对照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目标,还需以更大决心、更实举措持续推进制度创新、智慧监管和跨部门协同,努力打造更加规范、高效、透明的政府采购体系。
(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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