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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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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

本报讯 水利部近日印发《关于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

通知明确,在属于轻微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中,警告和以简易程序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无最短公示期,最长公示期为3个月;属于一般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属于严重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公示期为3年。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轻微失信信息涉及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以简易程序作出的罚款;一般失信信息涉及的行政处罚包括以普通程序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严重失信信息涉及的行政处罚包括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通知规定,属于轻微失信信息、予以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信用修复;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经营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并向经营主体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据了解,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包括参与水利建设活动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乐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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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64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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