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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采购须明确“实质性要求”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25年07月08日 第4版 )

【案例看台】

询价采购须明确“实质性要求”

■ 邹陆宇 黄蔚钦

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中,询价采购作为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重要类型,凭借“一次报价、低价成交”的程序优势,广泛适用于技术参数明确、市场供应充足的通用设备采购场景。其制度设计的核心逻辑在于:供应商在完全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通过一次性报价竞争确定成交方。然而,在实践中,“实质性要求”的界定模糊往往成为争议导火索——既可能导致供应商因误判响应标准而丧失公平竞争机会,也可能引发评审程序的随意性与结果公信力危机。笔者以某设备采购项目为例,结合法规适用与实务操作,剖析问题根源并提出系统性改进方案。

基本案情

某行政单位启动办公设备采购项目,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询价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以表格形式罗列了50项技术参数(如处理器型号、内存容量、续航时间等),但未对任何参数标注“★”“必须满足”“实质性要求”等标识,亦未在第四章《评审办法》中设置“实质性响应条款”或“无效响应情形”。

报价最低的供应商A提交的响应文件显示,其技术参数存在大量负偏离(负偏离率48%),涉及处理器性能低于要求30%、无防水功能、续航时间短于标准2小时等。询价小组认定其“严重偏离采购需求”,故判定其响应无效。

供应商A提出质疑,询价文件未明示实质性参数,其基于商业惯例对非核心参数进行偏离,属于合理响应范畴,其技术偏差不应直接导致响应无效。采购人答复质疑,认为供应商A的技术参数存在“明显且不可能接受的偏差”,已“严重偏离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故维持询价小组的无效响应认定。

供应商A对质疑答复不满,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经调查,监管部门认定该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询价文件存在缺陷。询价文件未能清晰界定技术参数的“实质性要求”,导致供应商在响应时无法准确判断哪些参数必须完全满足,哪些允许存在偏差及其允许范围。二是评审依据不充分。由于缺乏明确的“实质性要求”界定,询价小组认定供应商A“严重偏离采购需求”并判定其响应无效的依据不够清晰、客观,缺乏充分支撑。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采购文件应清晰、无歧义,以确保评审公正。监管部门认为,虽然询价采购适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但上述“文件清晰是评审基础”的原则同样适用,本案中询价文件存在的缺陷已实质影响评审公正性。同时,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询价采购需要明确“实质性要求”。监管部门依法责令采购人重新组织本次采购活动。采购人须在新发布的询价文件中,清晰标注所有实质性技术参数要求(例如使用“★”号或明确的文字说明“必须满足”“不允许偏离”等),并在《评审办法》中明确规定,对任何“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将直接导致响应无效。

案例分析

询价采购的本质是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但前提是响应文件必须满足采购需求(尤其是“实质性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需严格遵循“满足要求者最低价成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范招标中的最低评标价法,但其核心逻辑——“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是适用最低价成交的前提”可适用于询价采购。询价本质是非招标形式下的最低价成交模式。

同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询价小组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实质性响应要求”是评审的基础门槛,供应商唯有满足此类要求,方具备参与价格竞争的资格。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可知,若采购文件对核心要求(如实质性参数)存在表述模糊、歧义或未明确标注,导致供应商无法准确响应或评审缺乏客观标准,即构成重大缺陷。此时继续评审并确定结果,缺乏合法性及公正性基础。采购文件清晰无歧义是评审公正的前提。

案例启示

询价文件未标注技术参数的“实质性要求”,不符合“采购需求须清晰明确”的规定,导致:一是供应商无法识别关键强制参数,误判可协商空间,致响应被争议性否决。二是在评审层面,界定“实质性响应”与“严重偏离”缺乏客观标准。虽参数负偏离48%具有不合理性,但因询价文件未明示“实质性”,裁量依据不足,导致结论公信力受损。

此外,未在询价文件中预先清晰界定“实质性要求”,致使规则执行失去客观依据,属重大缺陷,直接引发评审争议与结果不公,监管部门责令重新采购并修正文件(如标注“★”号/文字明示“实质性要求”),系维护采购公平性、合法性的必要举措。相较于维持瑕疵结果,重新采购更能保障程序正义与各方权益,符合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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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50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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