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观点】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绝非小事
■ 崔元良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应运而生。可以说,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是做好政府采购必不可少的一环,也是政府采购能否达到预定目标和效益的重要一环。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作用不容小视。
以资源配置视角认识意向公开的强化作用
政府采购作为政府参与市场交易的重要形式,其资源配置效率直接影响全社会的经济活力。根据经济学基本原理可知,信息的充分流畅有利于市场高效运转,信息的不对称可能引起市场失灵。在传统政府采购中,由于信息的封闭,供应商难以提前预判采购需求,市场供需匹配效率低下,供货渠道受限。意向公开通过提前披露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预算资金、采购时间等重要内容,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资源配置信号。作为需求方的政府在意向公开过程中,主动提前公开有关采购信息,积极履行市场主体责任,充分体现了“有为政府”将政府采购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交于“有效市场”。
以市场竞争视角认识意向公开的治理作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标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一是采购计划在技术参数设置上的信息不对称。在实际的政府采购过程中,个别采购人由于自身专业能力欠缺,采购计划编制需要第三方参与,有的甚至会邀请特定供应商协助制定相关参数,使得采购需求方案定制化。二是标书制作和技术把握方面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由于采购公告发布与截止期较近,部分供应商对采购内容了解不够全面,这在异地采购项目中较为常见。意向公开通过强制披露关键信息,破除了供求双方的信息壁垒。投标人有更充分的时间了解和掌握采购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定制化方案的形成,为公平竞争提供先决条件。同时,此举也督促采购人结合实际采购需求,制定和完善满足需求的采购内容。
以全面从严治党视角认识意向公开的防范作用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化拓展金融、国企、能源、烟草、医药、体育、基建工程和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反腐,严肃查处政商勾结腐败,深入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深化以案促改促治,有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政府采购因资金规模大、审批链条长,成为权力寻租、围猎腐败的多发领域。近年来,全国多地纪委监委发布了不少政府采购领域的违法乱纪典型案例。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从预算资金下达起,便对采购项目的关键信息进行了公开。采购人从项目采购的筹备阶段就将采购项目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这有利于采购人更加自律、廉洁地履行工作职责,推动整个采购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对于招标人来讲,能够减少被围猎的廉政风险;对于投标人来讲,能够更加公平、公正、公开参与竞标;对于评审专家来讲,信息的透明公开有效提升了投标文件的质量,可以优中选优。
以政府信息公开视角认识意向公开的监督作用
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指出,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要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切身利益”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也对政府采购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作出有关要求。在笔者看来,意向公开不仅是对市场供求信息的公开,而且是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要求落实到位的具体体现。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绝非简单的程序性调整,而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实践。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到市场竞争环境的优化,从廉政风险的防范到社会监督体系的完善,都将深刻体现着“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辩证统一。充分认识并执行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可以保障财政资金有效使用,促进政府采购公平交易,防范政府采购中的廉政风险。
(作者单位:西藏自治区气象局机关服务中心)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