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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引发质疑的处理困境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25年06月20日 第4版 )

【实务探讨】

《中小企业声明函》引发质疑的处理困境

■ 王琳 汪涛

近来,由《中小企业声明函》引发的质疑时有发生,对于质疑的处置更是莫衷一是,在业内引发广泛探讨。笔者认为,该类质疑频发倒未必是坏事,一方面说明政府采购按照规定做到了应公开尽公开,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得到保障;另一方面说明中小企业运用国家政策促进自身发展的能力以及维权意识得到进一步提升。总而言之,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在政府采购领域切实得到了落实。以2024年山东省政府采购项目为例,共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为687亿元,占比78.18%,其中小微企业占66.74%,恰恰印证了这一点。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供应商质疑答复由采购人负责或者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也就是说,出现此类问题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进行答复。但是,答复主体却无所适从,在处置方式上存在较大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应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也只能依据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但是,显而易见,这对于质疑处理而言,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后续带来的结果很可能是有效投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在质疑处理过程中进一步进行核实,在供应商自愿配合的情况下通过其提供的财务报告、社会保险缴纳等辅助材料,对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数量等指标按照行业划型标准进行核实,从而提高质疑处理的正确率,减少有效投诉的发生。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46号文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该种观点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虽然没有调查权但有核实权,因此,应该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实质疑事项。但是,这样的处置方式带来一系列风险,一个是权力边界问题,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也只是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项时才可以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出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另一个是时间带来的风险,质疑必须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是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这就有可能出现因质疑答复早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书面答复时间导致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但是质疑答复已无法更改。

综上所述,为有效解决此类问题,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建议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加强文件衔接,明确此类问题出现质疑的处置标准及路径;另一方面,建议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搭建全国统一的中小企业查询通道,统一评价标准、统一公示平台、统一查询渠道,以便广大中小企业更好维权,使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发挥更大效力。

(作者单位: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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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45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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