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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量化指标与分值不匹配的投诉案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25年06月10日 第4版 )

【案例看台】

一起量化指标与分值不匹配的投诉案

■ 李芳芳 周帅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某地行政机关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春节走访慰问品。该项目招标文件在采购需求说明中规定,未标注“▲”的内容负偏离或未响应达到6项以上(含6项)则被认为是不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投标无效处理。关于产品性能分(满分20分),该项目在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规定:“投标人一般性能、参数(未标注‘▲’号的参数)负偏离每项扣4分,扣完为止,超过招标文件允许偏离项范围则投标无效。说明:标注‘▲’的详细技术参数及配备要求必须响应满足或优于,否则投标无效。”A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后,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投诉人称招标文件对采购标的石墨烯热敷颈托、腰部按摩器设置高达36项技术参数,并要求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石墨烯热敷颈托、腰部按摩器某些技术参数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并规定投标人如无法提供检测报告进行佐证,则做着重扣分处理,分值设置共12分,该设置和要求不合理、不合法。

财政部门经调查,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中未标注“▲”号的参数达22项。招标文件关于产品性能分(满分20分),在评审标准中规定未标注“▲”号的参数负偏离每项扣4分,扣完为止,超过6项(含6项)负偏离则投标无效。其中,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中设置采购标的“石墨烯热敷颈托”“腰部按摩器”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MSDS,UN38.3等相关电池检测报告复印件”,以及要求提供“对应投标产品品牌、型号,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10—2008标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财政部门据此作出处理决定,认定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撤销政府采购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焦点问题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一是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因素,是否具有限制性、排他性。检测报告作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权威文件,对商品的质量、性能、安全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以检验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采购标准,提高采购品质和服务质量。采购人将检测报告设为评审因素,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是检测报告是否与采购需求相匹配;二是检测报告是否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形成歧视或差别待遇。例如:招标文件发布后预留给供应商的检测时间过短、限定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等。在本案中,经财政部门核实,出具检测报告的时间充分,参与投标并提供检测报告的供应商较多,且招标文件未对检测机构做限制,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均可出具检测报告,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送检。因此,采购人将本项目的检测报告设为评审因素不具有限制性、排他性。但需要注意的是,检测报告仅是产品或者服务是否符合采购标准之一的证明材料,并非唯一佐证材料。检测报告检测内容或检测要求应该与项目采购需求或项目履约质量相关,不能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是量化指标数量是否与量化分值数量相对应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在本案中,招标文件关于产品性能分(满分20分)评审标准中载明一般性能、参数(未标注“▲”号的参数)负偏离每项扣4分,但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中未标注“▲”号的参数的项数达22项,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情形。

案例评析

起草采购文件,应注意评审标准尽量做到客观,细化评分指标,不可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减少主观用语,减少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对涉及不细化量化的投诉事项,应注意审查该评审因素是否为量化指标,内容是否细化,是否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在本案中,采购人为确保技术条件得到充分响应,倾向于赋予各项技术指标过高分值权重。这种技术参数分值的设计初衷是要减少投标人的负偏离风险,但评审标准量化指标与量化分值设置严重失衡。在量化指标设置方面,共有22项技术条款作为量化指标;在量化分值设置方面,量化分值数量仅为5个(20÷4),存在17项量化指标未被赋予对应分值。这种评分机制表现为当负偏离超过5项时,得分均为0分,偏离达到6项则投标无效。本案关于各项技术指标的设置,客观上导致评审标准量化指标与量化分值设置严重失衡,间接也限制了部分供应商参与竞争。

同时,本案中与项目服务或履约质量相关的检测报告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但检测报告不是检验产品质量或服务是否满足技术参数的唯一检验标准。若投标供应商未能提供检测报告,不能直接视为该投标产品不能响应某一技术参数要求,这属于片面的认定标准。

综上所述,在实践中,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应当从以下方面加以关注:一是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如本案中评审分值设置与评审项无法对应,导致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规范、不合理。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二是评审因素要与采购项目商务需求相对应,并进行细化量化。应注意减少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减少主观用语,如以“好、较好、一般”“全面、科学、合理、可行”等没有具体评判标准的指标来作出规定。只有科学细致地表述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才能够统一评判标准,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高效性保驾护航。三是将检测报告设为评审因素应当综合考虑是否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是否存在直接以检测报告否定产品参数及性能的情形,是否因此增加投标人不必要的投标成本,是否间接限制了投标人参与采购活动的情形。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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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42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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