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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评标价法该如何适用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25年04月04日 第4版 )

【实务探讨】

最低评标价法该如何适用

■ 邓亚林

近日,某财政部门接连发布了两条责令整改通知书,通知书中显示,因某空调机公开招标项目应采用而未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中“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规定,该项目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被财政部门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切实整改。

案例回顾

采购人S中学委托某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就“S中学X校区空调机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3年6月27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7月21日,项目完成开标及评审。7月24日,项目发布中标公告。7月26日,有供应商向该项目监督机构T区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其中一个投诉事项为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受理,经核查认为,空调作为一种市场常见产品,在功率、制冷效果、能效等方面均具有统一的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质量要求,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中并没有提出区别于一般空调的特殊需求。在投诉答复过程中,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无法证明本项目标的物与普通空调设备的区别,因此该项目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因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财政部门依法给予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理决定。

问题引出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与上述案例类似的技术及服务标准明确、统一的通用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还是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具有较大的争议。作为采购人,担心供应商最低价中标后,要么货物与服务的质量无法保证,要么前期因成本评估不到位,中标后又放弃,影响政府采购效率。作为供应商则认为,综合评分法中各项主观分的得分标准难以把握,且极易为他人量身定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比价格最为公平。

笔者查阅了各地政府采购网站,发现此类质疑投诉事项越来越常见,采购标的涵盖“作业本采购”“食堂劳务服务”“粪肥还田服务”“联网建设硬件升级服务”等,那么,最低评标价法该如何适用呢?

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也作了进一步解释说明:“这类招标项目是指采购人能够提供明确需求的通用货物或服务招标项目。在采购实践中,除了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招标项目外,原则上都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可见,法规及相关释义中,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笔者认为,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货物和服务,都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范畴,这类项目在无特殊需求的情况下,均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选择最低评标价法如何保证项目质量

实践中,不少采购人担心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无法保证项目质量和效率,但造成这一担忧的根本原因在于采购需求管理不到位,通过选择综合评分法的方式并不能解决。

在采购需求不够完整、不够明确的情况下,供应商为了中标会尽可能报低价,最终报价自然不够准确。实际履约时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供应商按采购文件和合同要求履约了,但不能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致使项目质量无法保障;二是签订合同或履约阶段采购人才提出详细的需求,供应商发现中标价格难以覆盖成本而选择放弃,采购人不得不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从而影响采购效率。

要解决这个问题,采购人必须强化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编制完整、明确、表述清晰的采购需求。在采购需求管理到位的前提下,再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合理选择评标办法。

最低评标价法如何避免供应商恶性低价竞争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不合理低价的供应商投标。在采购需求完整、明确、表述清晰的情况下,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还可以根据需求编制分项报价明细表并要求供应商投标时逐一填写。这样一来,供应商有充分的报价基础,评标委员会亦有足够的依据去判断供应商报价是否合理,从而有效避免供应商恶性低价竞争。

财政部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649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在政府采购领域,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采购单位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最高限价,科学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避免在需求不清的情况下最低价成交而导致无序竞争。同时,将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规范最低评标(审)价法的适用范围。

积极推动适用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既是法规的明确要求,更是政府采购实践中的迫切需求。唯有如此,才能在保障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的同时,实现公平竞争与资源优化配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第五十四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作者单位: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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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26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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