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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节能降碳项目有新规
本报讯 记者吴敏报道 在中央国家机关节能降碳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条件的,严格履行公开招标程序,涉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这是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中央国家机关节能降碳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里要求的。
中央国家机关节能降碳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范围根据《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确定。
对于项目的概算管理,指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等。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会同参建单位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加强投资概算分解控制、限额设计等相关工作,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核定后的概算为项目投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通知》要求,项目应在投资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开工实施,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投资安排和实施进度等情况,组织编制项目投资执行月度计划,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确保项目投资执行进度。
项目资金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投资概算批复的资金使用用途和要求开支,保证项目资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纸质及电子文件资料,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已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项目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项目资产,先按照暂估价值入账,暂估价值可以参考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金额、结算审核报告金额或投资概算金额等确定,待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按照批复金额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项目申报、审批和监管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压实自身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项目各环节工作,加强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
《通知》强调,项目审批单位应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跟踪监控,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照程序办理中央预算内投资收回等工作,对问题较多、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视情况压缩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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