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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立法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应用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24年08月16日 第5版 )

广州拟立法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应用

■ 本报记者 付娟

广东省广州市加快智能网联汽车地方立法工作,于近日发布了《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这意味着不久的将来,广州市有望在城市公交、出租车等出行服务场景实现智能网联汽车的全域应用。

推进应用场景创新

《条例》重点强调了智能网联汽车在关键交通枢纽和城市出行服务中的应用推广,在广州市范围内逐步推进自动驾驶与人类驾驶混合运行试点区建设,有序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条例》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车站等干线和交通枢纽开展创新应用,支持智能网联汽车用于城市公交、出租车等城市出行服务,物流配送和快递配送,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城市运行保障等场景。

广州市公交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小军日前在首届(广州)国际公共交通新能源和数字科技产业博览会上表示,广州公交目前有自动驾驶巴士和自动驾驶出租车,其中自动驾驶巴士有50台,已经全部投入应用,市内已开设10条线路。

《条例》规定,应当按照线路连通、成片连片、区域互联的目标,逐步有序推进广州市人类驾驶和自动驾驶混合运行试点区建设;混行试点区应当以多种方式加大智能网联汽车投入、加强车路云一体化建设,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和服务全域应用,探索不同阶段智慧城市、智慧交通运营管理服务模式和相关管理措施,并向有条件的区域推广。

支持开展商业运营创新

《条例》明确,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经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充分验证的基础上,依法开展商业运营等活动。在广州市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经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并取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方可在规定区域、道路开展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商业运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条件,或者与具备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合作;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明确拟开展运营的道路清单、运营时间以及应急处置措施;并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安全,《条例》规定,上路行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配备驾驶人或随车安全员;高级自动驾驶以上级别的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行驶,经测试认定和检测合格后,可以由远程安全员进行应急处置。数据存储和事故分析方面,智能网联汽车有关企业应当保证汽车车载设备按照规定连续、完整记录和存储汽车事故或者故障发生前后有关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数据,数据存储期不少于30日。

据了解,广州市已在南沙、黄埔、花都、番禺、海珠等区按照“多级多主体参与、按需按场景建设”模式,完成了378.4公里智慧道路建设,部署智能化路侧单元(RSU)设备460套,建成了城市级的车联网统一数据平台。《2024广州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白皮书》显示,截至今年6月,广州市已开放827条测试道路,双向里程3327.87公里,累计向15家测试主体旗下的415辆智能网联汽车发放测试许可,累计测试里程位居全国前列。

明确安全保障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针对智能车辆的安全保障,《条例》规定,上路行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外观应当具有能够提醒其他车辆和人员注意的显著标识。同时,还规定了政府部门、智能网联汽车试点主体和运营主体、相关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交通安全与数据安全责任,以及相关保险服务和安全保障基金。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配备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进行处理;不配备驾驶人、随车安全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车辆试点主体、运营主体进行处理。能够确定交通违法是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导致的,按照规定对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主体或者试点主体、运营主体进行处理。

在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方面,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运营期间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试点主体、运营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由车辆试点主体、运营主体进行赔偿后,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测试情况看,智能网联汽车可以有效地降低驾驶人失误造成的车祸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现有的数据,在广州市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2023年主动交通事故认定记录为零,2024年仅发生一起轻微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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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66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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