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收紧新能源车免费专用牌照申领要求
本报讯 记者丁境炫报道 近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五部门制定并发布《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截止。
记者注意到,《办法》总体上延续了上一轮政策安排,对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继续给予免费专用牌照额度支持。值得注意的是,享受上述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指的是已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国家其他相关车型目录,在上海市使用的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公交汽车、巡游出租车领域的新能源汽车不在《办法》适用范围内。
在专用牌照的申领条件方面,《办法》收紧了要求。一是调整了部分个人用户的申领要求。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由上一轮政策要求“申请之日前24个月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调整为“申请之日前3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二是调整了申请个人拥有车辆的条件,由上一轮政策要求“个人名下没有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调整为申请人名下“既无新能源车,也无燃油车(沪C号段车辆除外)”。三是调整了单位用户的申领要求。对单位用户申领新能源汽车牌照,在上一轮政策要求“信用状况良好”基础上,增加了“在本市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超过5人,或者单位自申请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税收”的要求。
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上海市本轮《办法》调整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的申领条件主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基于促进节能减排和缓解交通拥堵的考虑,对于名下没有在上海市注册登记汽车的个人用户,《办法》通过发放免费专用牌照额度的方式继续支持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对于名下已拥有在上海市注册燃油汽车的个人用户,《办法》则鼓励个人将燃油车置换为新能源汽车。二是确保与相关政策的衔接,修订后的《办法》对来沪人员的相关要求与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资格要求一致。
《办法》一如既往地延续了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和销售商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求。一是细化厂商责任要求,包括车辆性能和售前售后服务的保障责任、相关数据接入公共数据采集平台责任、承担为消费者提供符合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的义务、承担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置责任。二是明确厂商评估和退出机制,若厂商出现未提供年度评估自查报告、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生产厂商或销售机构服务不规范等情形,相关部门将启动对厂商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对无法切实履行相关责任的厂商,不再给予政策支持。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