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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库有存在的必要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23年02月03日 第4版 )

评审专家库有存在的必要

■ 欧雨祥

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没有关于评审委员会组成的规定,这个任务是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完成的,因为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中,有关于评审委员会组成的相关条款。这些条款对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来源、评审要求、应承担的责任、评审异议的处理方法等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二稿对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评审要求也有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有这样的表述:采购人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本法所称评审委员会,包括招标方式的评审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和创新采购方式的谈判小组、询价方式的询价小组和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评审小组。评审委员会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代表组成,也可以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同组成。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创新采购方式的,应当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同组成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和评审工作。其第四十九条还表述道:“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尚未公开的采购项目情况。”

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增加采购人组建评审委员会的自主权,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评审委员会既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代表组成,也可以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至于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的比例,没有限定。采购人代表能不能当评审组长,没有限定。评审专家是否必须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管理的专家库抽取,也没有限定。这样的规定削弱了评审专家对于评审的决策权,采购人对于评审结果具有决策权,评审专家的作用是辅助的。如果单作这样的规定,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管理的专家库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可以说,评审专家库的未来,有待于进一步观察。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第四十八条没有提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来源。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可以这样说,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创新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代表以外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的人员就是采购人选定的评审专家。这样规定不可能保证评审专家的专业素质,评审专家不可能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以及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独立评审。因为评审专家是由采购人选定的,评审专家不可能不受到采购人的影响,必须按照采购人的意志行事或者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来选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供应商。可以说,这样的评审只是一个必经的程序而已。这就回到了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之前的专家评审状态。

同时,在《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字样,如果这里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特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的评审专家,那么,上述的担心就是多余的。该条款只讲到组成,即“也可以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同组成”,并没有讲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来源。组成评审委员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还是由采购人自由确定,没有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不妨增加这样一条规定,即“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同组成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这样就明确了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成的评审专家,必须是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成员来组成。

这样规定,一是为采购人选定评审专家提供了一个有效通道。二是可以保证评审专家的质量(评审专家是统一标准、公开选聘、管用分离、动态管理的,质量有保证)。三是解决了由谁认定评审专家的问题(由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通过公开招考选聘评选专家)。四是保证了评审专家的广泛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各专业人才众多)。五是保证了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受采购人的影响,保持公平、客观、独立的地位。六是保证了评审专家库继续存在的必要。至于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的比例,采购人代表能不能当评审组长,完全可以由采购人决定。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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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16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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