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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布2023—2024年度集采目录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23年01月10日 第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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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布2023—2024年度集采目录

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50万元以上提高到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由80万元以上提高到10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

本报讯 记者张舒慧报道 近日,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西藏自治区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

相较于《西藏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原目录》),《目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下简称新品目分类目录)相应调整了品目、编码等内容。如,将原先按照技术类型分类的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等,调整为按照功能分类的黑白打印机、彩色打印机等。另外,品目数量由原先的30项减少至29项,删除了“A020306客车”品目。《目录》还强调,采购人应当按照新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采购项目无法确定项目属性的,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在采购项目中既有集中采购目录之内、也有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对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目录》明确,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原先规定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由原先规定的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此外,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已建设电子卖场的地区,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电子卖场满足不了采购需求的,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原目录》仅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对此,《目录》作了进一步细化。其中,对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采用适宜的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对于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目录》还提出,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不允许从“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中的“一般支付”中支付,必须从该系统的“采购支付”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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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11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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