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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四抓”做好政采信息公开管理
本报讯 记者张舒慧报道 近日,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以“四抓”举措形成合力,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增强信息发布的实效。
“随着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政府采购活动知情、参与和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对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提出了更高要求。但个别地区和部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准确、不及时,信息公开要素不规范、不齐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国际惯例。做好信息公开、规范信息发布,是促进公平竞争、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抓严落实采购人信息公开主体责任。《通知》要求,采购人应当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内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合法合规性的审查,确保发布的各类政府采购信息符合法定要求。自2022年12月1日起,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对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增设“采购人复审”功能,由采购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的采购意向公告、采购公告、采购结果公告、更正公告和采购合同公告等全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后,方可对外发布。
抓实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容管理。《通知》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内容制作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除法律制度另有规定情形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及其需要公开的附件中不得涉及第三方个人手机号和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等。天津市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发挥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在信息公开中的平台作用,强化系统校验功能。各类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前,系统将对拟发布内容进行自动校验,对可疑问题进行提示,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逐项甄别并调整完善后,方可对外发布。
抓准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时限要求。《通知》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时限要求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重点做好采购结果、采购合同以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执行情况等采购流程末端环节的信息公告工作。
抓细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考核。《通知》要求,各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审查、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采购项目信息中存在错误内容的,应第一时间启动纠错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最大限度保证公开信息完整准确。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将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力度,通过专项检查、定期抽查、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及时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约谈、业务提示函、公开通报等措施,督促其将信息公开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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