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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云集 畅谈采购需求管理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22年09月30日 第2——3版 )

编者按: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解决在采购实践中所遇到的突出问题,提升采购活动绩效的必然要求。去年4月,财政部出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构建了以采购需求为引领的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体系。今年7月,财政部再次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第4章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一整章的内容,充分体现了对采购需求管理的重视。实践是最好的试金石,作为政府采购的“圈内人”,在采购需求管理方面有哪些深度的思考?中国政府采购报为此特举办“加强需求管理 提升采购绩效”研讨会,为政府采购提质增效建言献策。本期整理出研讨会的精彩发言,以飨读者。


大咖云集 畅谈采购需求管理

中国财经报社党委书记、社长万平:

党的二十大即将召开,在这个重要的历史节点,我们相聚于此,凝心聚力,深入探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采购需求管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不可否认,近年来,采购需求管理仍存在不细化、不标准、不科学等问题,也是各种天价采购、豪华采购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如何科学、合理、高效地进行采购需求管理,也一直困扰着许多采购人。去年,《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出台与实施,是财政部落实深改方案的一项重要改革成果,明确了采购需求管理的主要目标和基本思路,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指明了方向。

在推进《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落地落实的过程中,媒体不应当仅仅是冷静的旁观者、思考者,更应该是热情的参与者、引领者。在过去一年,中国政府采购报通过采访和调研,对各地加强需求管理,落实采购政策等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报道。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现在正在经历的需求管理改革,将会对未来的政府采购产生深远的影响。10年后,当我们回看过去,很可能会发现,它是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程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分水岭。

按照财政部切实加强需求管理的新要求,过去一年,各地在强化需求管理过程中首要挑战是什么?需求管理制度如何设计?需求管理如何落实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好政策功能还存在哪些困惑?如何夯实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管理责任?……这些都是大家在平时的政府采购实践中不断求索、苦心求解的问题,也是研讨会要探讨的主要话题,更是举办本次研讨会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二级巡视员郭献玲:

近年来,为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财政部制定了多个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尤其是去年出台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让政府采购回归到重需求的导向上来,充分体现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趋势和思路。

围绕如何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这里分享两点体会:

第一,做好源头管理,明确买什么。我们会帮助采购人梳理项目使用场景、使用的功能要求、关注的重点,厘清其采购思路,明确其真正想买什么。在提出采购需求时,一般会提醒采购人“三看”:一看需求是否具有科学性。如果采购需求提得过于宽泛,满足采购需求的供应商过多,会无法筛选出真正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二看需求是否具有竞争性。避免采购技术的参数过于苛刻,从而导致竞争不充分,产生采购失败的情形。三看需求是否具有排他性,是否有通过制定品牌型号、专利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况。

第二,抓好流程管理,解决怎么买的问题。而抓好流程管理的核心就是科学制定采购文件、严格落实采购政策。

在制定采购文件方面,要把握七点:一是细化、量化评审分值,将采购项目的核心和重点给予一定权重,使得采购结果要物有所值,物超所值。二是避免唯业绩、唯品牌、唯品质论,避免提出苛刻的服务要求、提出与需求不相关的技术参数来限制竞争。三是采购文件要求文字表述要准确,前后逻辑要清晰,不能产生歧义。采购需求、评审的内容和合同条款三者要保持一致。四是在条款编制过程中,要集中设置星号条款,避免供应商因为漏报而废标,加大交易的摩擦系数。五是减少评审中的主观因素,避免专心打磨产品的供应商因不精于做标书而无法中标的情况。六是评审因素设置应当考虑与采购标的的相关性。七是不可随意提高或者降低技术和服务标准。

在落实采购政策方面,要注意四点:一是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政策,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的优惠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二是全面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激发各方主体参与政府采购。三是严格落实采购意向公开政策,有效提高采购的透明度,保障企业平等参与采购活动。四是在采购项目过程中,支持绿色发展,优先考虑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并对这些产品进行适度倾斜。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王国梽: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很多禁止性条款,也提出了在需求标准明确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竞争的机制,推动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我有以下三方面体会:

第一,对于如何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和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方面,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提升采购人的业务水平。比如,对于采购需求的设定、倾向性问题、付款条件、证明材料等,有时候在与部分采购人沟通时,统一认识的难度较大。部分采购人的政府采购专业化水平需要提升。二是建议从外部进行强有力的约束。《办法》对风险控制阐述得很详细,如,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建议通过外部监督,检查该项机制落实情况,如此一来,相关的风险减少,当采购人委托给代理机构时,双方沟通成本可以降低。

第二,对于重采购、轻履约的问题,我认为还是要强化采购人责任机制。现阶段,大多数采购人倾向于将履约环节需做的事情前置到评审环节,导致供应商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较多、评审环节的评审时间等成本变高,甚至质疑和投诉的比例也会增加。关于这一点,还是希望采购人要转变观念,重视履约验收,这是采购的闭环。

第三,对于采购需求标准设定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我认为,一方面各级政府部门要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坚持需求够用就好。要合理安排采购需求的门槛标准跟预算安排上限之间形成的空间,最大限度实现采购的物有所值,这是我们在设计采购时要考虑好的问题,也是采购需求管理的重要部分。现在经常出现的情况是,采购人最后的成交价格与预算相差很远,这反映了预算编报科学性有待提高。因此,对于标准化的产品,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前期调研。另一方面,要弄清楚需求指标设多少合适。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项目设置了上千个指标,是否必要值得商榷。指标设置得越多,权重配比不当,反而容易稀释评审的分值,负偏离成本低,为低价中标提供了空间。指标设置应当科学、精准,权重配置还应得当,不见得越多越好。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货物服务项目采购处处长王浩:

为更好地向采购单位提供编制采购需求参考,我们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最新要求,修订完善了《采购需求编制指南》,加入了《办法》中的编制规则和需求调查等要求,对项目分类、不同类别项目和指标的对应关系、指标量化到区间的参考格式等进行了梳理归纳,方便采购单位对照使用,使采购需求编制更加快捷准确。目前已经完成了十几个品目的编制范例,还有更多品目已列入编写计划。

采购需求是采购项目实施的源头和关键,我们在工作中经常遇到采购单位提交的采购需求存在内容缺失、格式混乱、描述不规范、冗长重复等问题,为此要与采购单位反复沟通修改,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借着《办法》对采购需求进行全面规范的契机,我们着手探索采购需求的结构化呈现,就是借助信息化手段对采购需求进行模块化拆解,要求采购单位按既定模块格式进行填报,最终形成一份完整合规的采购需求文件,直接纳入电子化采购流程中。

《办法》实施一年多来,采购需求管理逐步规范,需求编制越来越完善,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为进一步落实好《办法》,这里提出两方面建议:

一是建议对《办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办法》里有些表述比较原则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很难准确把握。比如,技术指标“客观、量化”的具体涵义;“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的具体标准;“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是否指通用设备、物业管理项目等。建议监管部门出台操作细则,对一些名词概念作出权威解释,对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作出细化的操作要求。

二是建议监管部门出台落实《办法》的指南或范本。如前所述,《办法》原则性强、内容丰富,很多地方都需要采购人自己进行选择和取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为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采购人往往选择最保险的路径。这也是以往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被滥用的原因之一。此外,在落实《办法》中也有这一类问题。比如,《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自主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现实中,很多采购单位在制定内部采购管理办法时都明确要求,凡是委托采购的项目全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因此,建议监管部门能出台《办法》的操作指南,如,对于不同品目的项目如何归类、如何确定量化指标等进行规范,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发布权威的采购需求编制范本,对于采购人普遍关心的采购实施计划和各类合同发布相关的标准和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一处副处长孙伟: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一年多来,在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提升采购质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认真落实《办法》相关规定,从规范全国税务系统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到具体项目科学合规组织采购,再到有效防范采购风险,都深刻体会到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在加强税务系统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方面,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采取了多种有力举措。

一是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自2021年以来,税务总局采购中心先后制定并印发多项专项制度强化税务系统采购需求管理。明确了采购需求编制、提交、审核等内部职责分工;建立了采购需求公示制度;进一步细化了采购需求应包含的内容,初步形成了采购需求模板;明确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评审因素设置的内容、要求及程序;明确了履约验收的管理职责、验收程序和结果应用。

二是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税务总局建立了全流程、多维度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强化政府采购风险管理。严格落实《办法》规定的审查工作机制,由业务技术部门、财务部门、采购部门、内部监督部门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对全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一般性审查,并按规定对重点采购项目进行重点审查。

三是依托信息化手段提升采购质效。通过智能化手段,进一步强化需求管理。将预算、需求调查、是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意向公开等要素作为需求编制环节的必选必填项,预设标准化需求模板,需求部门在编制采购需求时,可结合实际对模板内容进行增、删、改,能够大幅提升需求编制的效率和质量。

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处长沈桑阳:

采购需求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和出发点,也是评价政府采购绩效的重要依据,直接决定着采购活动效果。《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出台,补齐了需求管理无专项制度可依的短板,但要推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真正落地落实,还需在约束机制、标准建设和大数据运用方面寻求突破。

设置“大小需求”,前移管理关口。“大需求”是指,在项目储备、“一上”以及“二上”的环节中启动相对粗放的需求管理。比如,现有预算一体化系统要求在项目储备环节编制货物、工程、服务类预算。对此,笔者建议,在储备环节,按照采购需求确定类别预算,让各单位建立“需求管理”这一概念,而不是简单地执行预算,从而更好发挥需求对预算编制的牵引作用。同时,对于一些较大项目的需求调查,也应当在这个环节中实现。在“一上”“二上”阶段,进一步细化“大需求”管理,明确政府采购绩效目标。“小需求”是指,现行制度规定的、在预算批复后的精细化需求管理,包括具体的实施计划编制等。

“标准+机制”双轮驱动,规范采购需求管理。需求管理的重点在于两方面:一是标准;二是机制。从标准上来讲,同样有“大需求”和“小需求”的概念。“大需求”是指通用项目的采购需求,包括集中采购或者同质化程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如审计服务等。“小需求”主要指非通用项目的采购需求,需要采购人通过市场调查或工作经验来确定。规范需求管理除了标准,还需要一个驱动,就是机制。政府采购政策多且复杂,采购人往往人手力量有限,强化采购需求管理,需要建立采购人内部的多部门合作机制。比如,在需求确定环节,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互相制约,即在落实政策功能背景下,需要买哪些服务或产品,有多少项目预算,需要实现什么功能目标等。

加强大数据运用,提升采购需求管理。近年来,财政部通过建立交易系统与计划管理系统数据联系,进一步提升了政府采购精细化管理水平,尤其是今年正在建设和推行的预算一体化系统,加强了政府采购与预算、资产、国库支付的重要衔接。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过程中,可以进一步加强大数据的运用,通过对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同类品目的采购文件或采购结果的分析,形成通用项目或同质化程度较高的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标准参考。

京东零售集团公共客户业务部总经理张浩林:

2021年4月,财政部出台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实施的一年中,作为企业,我们也深刻感受到了新政给业务带来的新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感受:

第一,科学合理的需求管理是现代化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明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包含的内容,应当做到客观、量化。”指标做到量化,即可从根源上规范到评标标准的量化,避免主观因素过多导致评委权利过大、分值界定有争议等情况。对供应商而言,这将更加有利于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坏境。

第二,采购需求的标准化是推进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基石。采购需求标准化的核心在于采购的商品、服务的标准化。多年来,政府采购商品要素始终未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范,给政府采购事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困扰。如何有效地通过大数据、AI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打破政府采购市场的隔离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第三,采购需求标准化是提升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的必然要求。与传统的线下采购模式相比,电子化采购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相关技术,不仅高效、快捷,而且在产品溯源、价格控制、过程审计、数据分析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目前各地也在就框架协议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现有电子化系统的升级,京东也有幸参与其中,从系统建设的角度出发,我们也希望通过系统将相应的采购规则、政策要求、需求规范前置进行系统规范,从而更进一步服务采购需求标准化配置工作。

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处长闫立刚: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作为人民银行部门专职采购机构,不断加强和改善采购需求管理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一是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全面提高人民银行系统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水平。人民银行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指导意见》,强调了各单位要提高对采购需求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明确了各单位在整体作为采购人的前提下,具体采购参与部门的分工和权责边界,共同履行采购人职责;进一步明确了采购需求应包括哪些内容,怎样进行编写;明确了各单位要建立什么样的审核审查机制来进行风险控制;要加快推进采购需求标准化建设;要强化监督管理等。

二是抓住内部控制,规范和落实采购人需求管理责任。《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风险控制一章,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抓住采购需求部门(岗位)和采购实施部门(岗位)如何实现有效风控这个重点,进一步明确权责;制定了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实施部门审核意见书,一般性审核意见书,重点审查意见书等五个标准模板,以标准模板强约束的形式从整体上提高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的规范化水平;针对具体编制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我们采取了编制采购需求指标参考的方法,分类梳理总结近几年来实际采购中效果比较好的项目,会同具体采购需求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持续收集和更新采购需求技术指标和服务指标。

三是以政府采购改革方向为目标,不断扩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适用主体,确保规模效益。在2022年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中,人民银行就将实施集中采购项目的范围由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进一步扩大到包括企业、交易所等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系统单位。在相关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系统各采购单位在实施非政府采购项目时,也应参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关于风险控制的各项要求和本指导意见所附模板,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划分权责,明确标准,规范流程,将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公共服务客户总监郑毅:

通过学习《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自身的工作,我们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是从供应商的角度来看,《办法》中所提及的采购人,通常是我们产品技术和方案的最终用户。今年是英特尔在中国的第37年,英特尔有幸参与和见证了这段发展历程,我们是见证者、参与者,也是贡献者、受益者。我们客户的需求也在不断升级,对多样性、创新性都有了新要求。为此,英特尔也在不断学习,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为中国客户制定本地化的创新解决方案,更好地服务广大客户,携手广大合作伙伴支持数字化和智慧化转型,助力整个行业的进步。

二是《办法》以加强需求管理为重要抓手,实现了从需求角度对于政采的全链条整体引导。《办法》通过对技术需求和商务需求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规则的不断完善,为供应商对接采购人需求指明了方向。同时,供应商可以根据采购人需求制定相应的企业营销策略和供给实践,这也为产品研发定位提供了及时的参考。

三是《办法》也为相关各方搭建了必要的沟通桥梁,提供了反馈的机制,这对于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可以向供应商了解产业最新的发展状况,供应商也可以及时将技术路线图、产品的水平特点等信息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双方的良性沟通有利于供应商结合产业技术发展的客观规律,及时更新采购产品种类、扩大优化产品库。

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马建斌: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一年多来,解决了重过程、轻实质的问题,提升了预算执行精准化和科学化水平,防止了天价采购和豪华采购等问题,同时也提高了内控机制建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借着研讨会的契机,根据自身的工作实践以及来自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反馈,我有以下两点建议:

一是建议将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论证放在预算之前,从而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采购需求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技术要求;二是商务要求。商务要求应该在预算后,但技术要求是在预算前还是在预算后?对于这一问题,我的理解是技术要求应该在预算前,原因在于预算的确定应该根据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来确定。如果在预算确定以后再开展技术要求的调查、论证等,整个过程好像前后有些错位。例如,有的项目从预算到执行,前后一年左右的时间。尤其是对于服务类项目和个别货物类项目,在一年的时间里市场极可能发生很大变化。若在此种情况下执行项目预算,可能会带来两个极端:要么钱多了,浪费;要么钱少了,影响项目执行效果和采购质量。为此,有必要关注采购需求和预算的关系,将采购需求的技术要求放在预算之前。

二是建议建立责任人责任追究机制。虽然《办法》在风险防控和责任审查方面有所规定,但还不够。在实施过程中,由谁去调查、调查对象都有谁、参与调查的人数有多少、调查的技术指标有哪些、与指标相关的价格标准是什么,以及同类型项目执行的价格标准和商务标准有哪些等,我建议,要对以上内容和每一个环节的相关经办人、责任人留痕,且要长期公开。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自2017年起不断探索提质增效、防范风险,对于其中的需求调查执行过程,我们要求部属高校所有责任人必须留痕迹,且在校园网上长期公示,以此对有关责任人形成一定威慑,取得了良好效果。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副主任蹇志惠: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在需求管理方面也一直发力。我结合海关工作的实际,谈几点体会。

《办法》的出台,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供了一个抓手。为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实现“四个转变”,而实现“四个转变”的关键在于,提升采购需求管理水平,把采购需求编制工作做全、做深、做实。

《办法》进一步压实了采购人在需求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规定,采购人开展采购需求管理的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此外,《办法》在采购需求编制内容、市场调研、内部审查、采购实施计划等方面也提出了很多具体要求,都需要采购人认真落实。为推动《办法》落地并发挥实效,海关总署印发了《海关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为提高采购需求管理水平加强了制度约束。

《办法》大大提高了政府采购质效。其对采购需求的完整性和标准化、采购需求调研方式和内容、评分指标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以及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选择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必定要大大提高政府采购需求编制质量,进一步提升采购项目的总体质效。但是,个人建议,在采购需求标准制定方面也需注意一些问题:一是要注重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的合理性。采购方式、评审方法的选择应与采购需求的特点紧密相关,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等三种情况,合理确定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定价方式;二是要注重技术参数设置的科学性。对于市场成熟度高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应尽量采用量化技术参数指标描述采购需求,筛选出质量好、价格优的产品和服务。

中国气象局计财司二级调研员郭晋: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体现了政府采购管理理念的变化方向。通过清晰准确的采购需求,减少了供需双方的误解分歧;通过详实的采购实施计划和风险防控预案,选择最优采购方案;通过规范严格的履约验收,确保实现采购目标。《办法》出台以来,气象部门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

关于采购需求管理工作,本人谈几点思考。

一是关于何时启动需求管理工作的问题。采购需求调查应该在编制预算之前完成,而涉及到购买性支出的预算应当依据采购需求来确定。编制预算时需求越详实,预算就越精准,后续执行过程也会更为顺畅。所以,需求管理工作应在预算编制前启动,随着预算控制数的变化进行调整,最终在预算“二上”时确定采购需求,可能更加有利于预算执行。

二是关于需求调查的问题。在实践中,虽然《办法》给出了需求调查的方向,但采购人有时仍会觉得无从下手。考虑到不同项目需求调查的内容差异会很大,不宜一概而论。可考虑将需求调查的重点放在结果运用方面,推动需求标准体系的建设,为采购人确定需求提供依据。

三是关于风险防控的问题。在实际采购活动中发生的风险千变万化,很难一一列举并制定相应预案。真正导致严重后果的,往往不是突发事件本身,而是不知道发生了突发事件,也没有及时跟进处理。个人认为,风险防控的重点可以放在建立风险处置机制上。比如:可以确定追踪采购项目进展情况的责任人,发现异常后报送本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机构,限时由归口管理机构牵头制定处置方案并督促实施,必要时上报上一级管理机构处理。这样既明确了职责,确保出了问题有人管,也可以根据具体问题制定处置措施,方案更加合理有效。

四是关于第三方机构的问题。《办法》在确定采购需求、履约验收等多个环节均提出可引入第三方机构。但目前能够提供高水平需求管理服务的机构并不多,而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本单位采购部门受编制限制,承接能力有限。建议可考虑推出“政府采购全过程咨询机构”的概念,引导传统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全过程咨询转变。政府采购领域的媒体可以挖掘成功的全过程咨询案例,多加报道,推动经验交流。

北京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副部长周勇义:

需求管理是源头,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资源配置的合理性、采购环节的公平性以及资源使用的高效性。

自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以来,对我们学校的采购规范性、后续执行的顺畅性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想把我们的做法跟大家分享一下。

《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整合、调整、规范了需求论证工作。采购本身就是“管理+服务”相互配合的一项工作,并不是单纯服务于使用者,还兼具政策属性,这对于我们来说,是完善政策非常重要的一个起点。之前没有《办法》时,学校也在通过各种形式做与需求管理类似的事,现在按照“放管服”要求兼顾好服务与管理,我们对原有的采购流程进行了规范,形成了稳定的管理模式。

精准施策,分类做好需求管理工作,实事求是,力求实效。在高校货物中的设备采购具有特殊性,不一定金额大的就复杂,不一定金额小的就简单,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我们会把精力放在需要进行需求管理的项目上——某个项目的需求管理能很大程度上决定采购的结果,比如,一个教室改造的项目,可能只有一两百万,但是这种项目还包括信息化开发的工作等,对采购结果影响更大,因此,我们会将重心放在公共属性的采购上。

加强采购集约化管理,整合公共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在尊重个性化需求的同时,也在收集公共需求,在公共需求的基础上做好相应的需求论证工作。比如,学校公共设施的建设,一定是由学校主导来进行需求论证,而且这个论证要进行多轮沟通,这样会使方案更加符合公平性的要求,这样能使风险降到最小,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个人建议,通过主管部门做一些指导性的实施细则,或者是针对重点领域提供一些指导性、规范性的建议,帮助各高校做好需求论证工作,使这个工作能够服务于整个学校的建设,也能够符合政府采购的要求,并规避相应的风险。

国咨谦和咨询集团董事长杨若琪: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作为偏重咨询服务的采购代理机构,我认为《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更加有所作为。

《办法》提供了采购代理机构为采购人服务的可能,采购需求管理将成为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常态化管理要求。“需求管理”虽只对四类重要且资金使用量大的政府采购项目作需求调查的强制规定,但加强关注项目物有所值及采购结果是政府采购管理及财政预算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管理的基础。《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将是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常态化管理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的涉及面决定了可为采购人提供更广泛的专业化需求管理服务。按照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政府采购项目几乎涉及到所有经济门类,采购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积累或聚集了一定数量的专家团队。特别是通过PPP项目及建设工程采购项目采购的代理实践,使代理机构具备了项目管理及专业组织能力,受托完成采购需求管理服务成为可能。

随着电子化采购平台的建设和普遍运用,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平台功能进行了拓展,使用平台或更多互联网工具协助采购人进行需求调查甚至论证已成为现实。利用平台对大数据的搜集和分析运用功能,使采购需求调查兼具了广泛性、安全性与可追溯性,为采购风险控制提供了技术支撑。

《办法》第三章关于“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及要求,实际上是采购代理机构受托代理采购的核心工作内容,对采购各环节的风控意识和经验是执业的基本要求及核心竞争力,因此,代理机构有能力协助采购人做好需求管理工作。

此外,要发挥采购代理机构熟知法规政策、采购程序及采购人采购管理状况的优势,协助采购人建立和完善其采购内控体系与制度,防范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风险。

(本版排名不分先后 文字整理/张舒慧 张炎 摄影/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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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85期第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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