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有答】
框架协议采购对专家组成有要求吗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收到这样一则询问:“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对评审专家组成有要求吗?”
回答
“我们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抽取评审专家。”江苏省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坛分中心政府采购科负责人张锐告诉记者,比如,我们最近开展的一个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就抽取了5名评委,其中,4名专业专家,1名采购人代表。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中,评审专家要从财政部门的专家库中抽取,并且,评审专家组要由库内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共同组成。比如,5名专家组中最多可以有1名采购人代表,7名专家组中最多可以有2名采购人代表,9名专家组中最多可以有3名采购人代表。
“以北京为例,专家抽取的渠道有两个,一是北京市财政局的评审专家库,二是财政部的评审专家库。”某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刘先生补充道。
不过,在中化商务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事业部技术总监刘畅看来,上述专家组成要求只针对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110号令)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实上,110号令通篇对评审专家没有提出要求,按照110号令第九条的规定,应该执行87号令的规定,选取评审专家。但110号令第三十九条对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的要求是,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征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供应商。
“也就是说,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中,对供应商申请审核的主体明确为征集人,征集人是指主管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110号令并未规定必须要有评审专家参与。”刘畅表示。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第九条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后,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的框架协议采购。
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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