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实践】
在需求管理中引入专家力量
■ 高曦 陈仕伟
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一年多以来,采购人严格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积极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办法》在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对此,笔者认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应当引入专家力量,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专长。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在采购活动整体流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要求,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这里提出的咨询、论证就需要专家的积极参与。专家在相关行业工作时间较长,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造诣。专家可以通过咨询、论证,帮助采购人对采购需求把好关。
专家既能为采购人提供技术咨询,又可以参与采购需求论证。一是论证采购需求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是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二是论证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标准。三是论证采购项目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是否合法合规。四是论证采购项目拟确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是否有排他性或歧视性,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五是论证采购项目的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有利于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
《办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也就是说,专家可以通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协助采购人制定采购实施计划。如合同订立计划、合同管理计划、履约验收方案等。
此外,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专家可以发挥自己的专长,应邀为采购人做好审查工作,特别是从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履约风险审查四个方面做好重点审查工作。
(作者系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小编有话说
上文提到了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中引入专家力量,但此处的专家指的是评审专家还是广义上的专家,作者并没有明确。小编认为,这里理解为广义上的专家即可。不过在实践中要注意,通过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政府采购需求的调查等,切记不要雇用“砖家”。如果读者朋友对这方面有任何想法,欢迎您撰写成稿投至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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