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收补助地方资金增加支出范围
本报讯 记者吴敏报道 近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在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支出范围中增加“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项目。
《补充通知》明确,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主要指用于沿海港口进出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该项支出按项目法分配,其中:对于重要港区公共基础设施,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工程费用的50%、60%补助;对于其他港区公共基础设施,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工程费用的30%、40%补助。福建、广东两省原中央苏区县,海南省执行西部地区标准。2020年12月31日前交通运输部已出具项目资金意见函的“十三五”规划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延续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继续按照项目资金意见函核定的补助标准执行。
《补充通知》在重要内河水运支出方面增加了内河航道应急抢通支出。内河航道应急抢通支出是指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和落实国家战略需要的其他重要航道及其通航建筑物、航标等设施,因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灾难、重大特殊任务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坏、阻塞等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保安全工作支出。该项支出按项目法分配,采用事后补助方式。西江航运干线航道、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等属于中央财政事权的应急抢通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实际支出的100%给予补助;其他内河高等级航道和其他重要航道等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应急抢通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应急性的航道维护测量、疏浚、清障、航标调整维修更换、航道站场抢修、整治建筑物抢修、通航建筑物水工结构及其设备设施抢修、通航建筑物闸室及引航道清淤等业务工作,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
《补充通知》还明确了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建设项目支出范围,包括中央委托地方管理的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建设,航道维护装备和海事装备设施等建设和购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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