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费收取应明规定矩
■ 程晓述
随着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废止,采购代理机构收费便“无法可依”。收费完全市场化的背后,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合理行为。如,个别采购代理机构唯利是图、漫天要价;除收取代理费外,还向中标供应商转嫁专家评审费;采购人把代理费支付作为关亲顾友、暗箱操作的敲门砖……如此种种违法违规行为,不但破坏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而且极易滋生腐败。因此,笔者建议,代理费收取应明规定矩。
市场化不等于随意乱收费
按照一直以来代理费实行“分段计费”的通行做法,100万元以内收费不得高于1.5%,100万元以上收费逐级递减。笔者认为,这应该成为采购代理机构收费的一个基本参照。在实际执行中,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低于此标准,但不得超过此标准。这一收费标准相当于“打包”的形式,包含了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所有支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向中标供应商转嫁专家评审费、招标文件论证费、专家路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另外,对采购金额特别巨大的项目,为最大限度节约财政资金,采购人应当通过招标竞价方式,在满足服务需求的条件下,选择收费最低的代理机构。
专业化服务、差异化收费是必由之路
我国目前仍未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政府部门中部分从事采购工作的公职人员专业性略有不足,一些采购人认为采购项目委托给代理机构后,代理行为与采购结果均与其无关。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只注重程序规范的合法性,缺乏“重需求”的专业化服务能力。为更好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推行采购代理机构差异化收费势在必行。建议采购人在同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时,可以明确“按质收费”的相关条款;如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收取代理费;因代理机构招标文件制作不当,引发质疑投诉而导致专家论证招标文件、二次评审等费用支出的,由其自行负担等。
为了让采购代理机构收费更规范、透明,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情况应实行公开公示。每一个采购项目结束后,监管部门随时将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项目情况、收费情况、考核情况通过媒体和网络公开公示,接受来自社会、参与项目投标供应商及评标专家、采购单位等的全方位监督,接受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把采购代理机构推至“前台”,真正实现“代理质量与收费标准挂钩”。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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