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要求健全代理机构选择机制
本报讯 记者杨文君报道 近日,河南省濮阳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健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采购人综合考虑多项因素,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并制定相应内控制度。
根据《通知》,采购人应当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确定代理机构。在具体选择时,采购人要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在濮阳市评审场地和专职人员配备等情况,综合参考代理服务费报价,监管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信用评价情况,项目负责人的专业资质及从业经验。
《通知》明确,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控制度,并明确规定代理机构的选择程序、具体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规则等事项。代理机构选择相关事项的决策层级,由采购人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研究决定,并在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中明确。采购人在确定具体项目的代理机构时,要严格执行采购内部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选择程序、具体项目委托代理机构的规则。
据了解,《通知》的出台旨在深化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鼓励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廉政建设,引导代理机构规范执业、高效服务,推动政府采购提质增效。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