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有灵犀】
何为良好的商业信誉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上文提到了供应商良好商业信誉的判定问题,提及该问题,读者是否想到5年前我报刊登的这样一起案例:
参与投标的一家供应商因不具备良好的商誉被质疑投诉,理由是,此公司2014年至2017年涉及约20起民事案件,案件系与个人、企业和银行有关的民事纠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该公司信用报告,2016年9月,该公司有不良负债余额1700万元,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该公司有不良负债余额1157.36万元。截至2017年6月12日,欠贷款本金1700万元、罚息396.94万元。尽管该公司多次申诉,但直至二审判决都被驳回。
2020年,该案件进入终审,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就再申请人(上述供应商)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何为商业信誉,何为良好的商业信誉,现有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商业信誉应该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给予的社会评价,体现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声望、地位。而良好的商业信誉则主要体现在经营者与商业伙伴之间的及时结清货款、提供优质产品或能够获得相应付款、折扣优惠等。若体现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则表现为经营者对其产品的言而有信、货真价实、童叟无欺。经营者在商业伙伴间能获得良好的信誉,在公众面前获得普遍的信赖。由于再申请人案发前的数起民事败诉及执行案件的存在,体现其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不能按时履约并兑现合同义务的情形,亦体现其不能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故当地财政局根据再申请人存在的案件事实,认定其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否认其合格供应商身份,并据此取消其中标、成交结果,并无不当。
对于这一判定结果,当时很多从业人员表示,该案件为我国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中,判定良好商业信誉提供了参考。
目前,关于何为良好的商业信誉,并无明确的界定。正如上文作者所述,“官司缠身”、拖欠员工工资,还经常被行政处罚……这些可能并不能直接作为判定依据,还要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希望未来能有相关依据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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