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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竞争的重要性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22年04月08日 第3版 )

【专家访谈】

二次竞争的重要性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二)

■ 本报记者 昝妍

“二次竞争是政府采购框架协议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认为,若缺乏二次竞争,政府采购框架协议既难约束采购实体和供应商的行为,又难控制采购结果和实际效益。

据徐焕东介绍,二次竞争是指供应商们在第一次竞争后,其中部分供应商与政府之间签订了供应资格协议,或称为供应可能性的授权协议,即获得了向政府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资格。关于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协议将作出一个定价原则性的规定,而不是具体的规定。当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正式的政府采购活动时,已获得供应资格的供应商之间将进行二次竞争,政府采购合同将按照二次竞争的结果授予中标供应商。国际范围内,二次竞争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采取网上直接竞价,在同类功能竞争的基础上重点进行价格竞争。二是对于批量和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组织在入围供应商中的招标竞争(但不同于公开招标需要公开发布公告、等标期20天等)、竞争性谈判或组织询价采购。

“之所以需要二次竞价,是因为国际上很多案例已经说明,一次竞争会导致政府采购框架协议价格偏高。”徐焕东表示,放眼国际,一些国家政府采购框架协议中使用一次竞争的方式,因为缺乏明确的二次竞争规定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采购实体可能不清楚采购标的有二次竞争的空间,不清楚可以通过二次竞争获得更好的采购优惠条件;采购实体可能会盲目追求采购标的的高性能和多功能,不顾及价格等因素,最后造成采购价格偏高;供应商选择通过违法违规行为谋取中标;采购实体对供应商提出不合理条件或采购实体与供应商合谋,产生腐败行为,并将责任推到政府采购方式上等。

在徐焕东看来,二次竞争的使用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中是必要的。同时,他还特别提醒要注意使用二次竞争带来的一些问题:一是采购实体在整个采购过程中的工作量会增加;二是采购效率较一次竞争有所降低;三是一定程度上,采购结果与采购实体的采购需求无法达到一致。

“但总体来说,实行二次竞争后,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的效果较一次竞争好很多。”徐焕东表示,明确而有序的二次竞争程序与方式兼顾了公平竞争与效率,也压实了采购实体的责任。另外,徐焕东建议,实行二次竞争,可在第一次竞争授标时适当增加入围的产品和供应商数量。一方面,供应商数量的增多可以增加第二次选择的竞争性,强化供应商之间的相互监督,减少供应商之间串标或垄断市场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可使采购实体在二次选择时有比较多的选择余地,使更多的供应商通过第一次竞争获得入围资格,增加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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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37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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