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为政采项目样品评审“立规矩”
本报讯 记者马金眈报道 日前,福建省南平市财政局出台《关于政府采购项目样品评审安排的风险提示》(以下简称《提示》),从样品评审安排、评审管理、项目委托、样品处理等方面提示有关风险。
根据《提示》,在样品评审安排方面,采购人在项目实施前应进行周细的市场调查,审慎安排样品评审。凡是能在采购文件中对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指标包括材质、外形规格、色泽等做出规定,能满足采购需求的一般不做样品评审的安排;对部分项目在采购需求中感官成分较大或较为重要,需求指标描述无法穷尽采购要求的,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可以辅以样品评审安排。
在样品评审环节,《提示》明确,样品的收受、存放、评审、退还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并且需提供同步的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档案归档保存。
为引导采购人正确选择样品项目委托,《提示》要求采购人在项目委托前,仔细考察受托代理机构是否具备样品评审条件,对于不具备样品评审条件的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样品项目;对部分样品体量大、数量多、情况特殊的项目,受托代理机构现有条件不能满足样品评审要求的,采购人应和代理机构协商,做好相关工作安排,并将有关要求在采购文件中予以交代,在确定代理机构能满足项目样品评审条件后组织实施采购。
在样品处理阶段,《提示》强调,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妥善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此外,《提示》还强调,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标后检测的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据了解,南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频繁出现对项目样品评审的投诉事项,有的项目样品评审没有相关录音录像资料,有的项目录音录像资料缺失不完整,有的项目样品摆放不在同一地点,有的项目样品和供货清单无关联,有的项目对样品要求没做技术指标描述,投诉人对专家评审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一定程度影响了单位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为此,该市财政局就相关事项编印了风险提示,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样品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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