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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惹来的虚假材料争议案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21年12月24日 第4版 )

【来自实践】

微信群惹来的虚假材料争议案

■ 张雷锋

某医院需要用单一来源的方式采购一套高端医疗设备,受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派人联系了设备厂商,厂商系外籍企业不能直接参与谈判,因此,推荐了其合作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招标代理公司遂与A公司联系,但是由于A公司缺少某项资质,代理公司转托资质齐全的B公司参与谈判。随后,厂商人员、A公司员工、B公司员工共同组建了微信群,厂商将除授权委托书之外的谈判所需设备资料文件发到微信群,B公司整理后,制作了响应文件,持一份厂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参与了谈判。谈判成交且公告发布后,厂商提出质疑,声明从未向B公司出具过本项目的授权委托书,从未授权B公司参与本项目谈判,且将选择合适的代理商与采购人就单一来源采购进行谈判。招标代理公司遂将该项目废标,并认为B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系虚假材料,上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对B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B公司不服提起复议。

复议期间,B公司辩称该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系A公司员工提供,而A公司陈述该授权委托书系厂商人员交给B公司的,B公司员工又交给A公司员工的,但厂商人员对此不置可否,拒绝回应。

经查,复议机关认为:

监管部门认定B公司存在“投标文件系虚假材料”的唯一证据是厂商的质疑函。在该质疑函中,厂商否认给B公司出具过该项目的授权委托书。但B公司辩称该项目授权委托书系A公司提供,A公司认可此事。而认定B公司存在“投标文件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前提是有确凿证据证明B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虚假材料,且B公司明知该授权委托书是虚假而提供的。

但从本案证据来看,厂商否认曾授权给B公司,并不能必然推断出B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系虚假材料,因为,其一,该授权委托书并未进行公章的真伪鉴定(因复印件缺乏鉴定条件无法鉴定),所以,不能证明B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公章系伪造,进而说明B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系虚假材料。其二,不能完全排除厂商为B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后再否认的情况。其三,不能完全否认B公司辩解授权委托书来源的真实性,即厂商将授权委托书交给A公司,A公司再交给B公司。

从案件其他证据来看,厂商人员在微信群里将本项目除授权委托书之外的所有资料都发给了B公司,足以说明厂商人员是知道且同意B公司代理其参加本项目的,因此B公司所持授权委托书有一定的可能性系厂商提供。

从情理及生活常识来看,如果B公司明知厂商不同意其代理却伪造授权委托书参加谈判,那么,成交后如厂商不为其供货,则其合同无法履行,不但挣不到期望的利润,而且会承担无法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其伪造授权委托书参加谈判没有任何意义。因此,B公司伪造授权委托书有害无利,不合常理。

据此,复议机关认为监管部门的处罚证据不足,决定撤销。

辨别供应商提供的材料真假,一直是实践中的难点。对此,采购一线人员一直在摸索和总结,但由于实践的复杂性,始终没有完善的解决办法。案例中复议机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驳回了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但对于B公司是否提供了虚假材料,却没有找到确凿证据。

(作者系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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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11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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