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修订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本报讯 记者张明柳报道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绩效,创新社会治理,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对《山东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应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即纳入《指导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分三级目录,其中一级目录2项、二级目录34项、三级目录232项。此外,《通知》还列出了山东省省直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名单,包含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等在内共计78家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强调,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包括人员参公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对于政府需求超出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接能力的公共服务事项,业务主管部门如计划交由社会力量承接,则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并将相关经费调整为部门本级预算。对于列入《指导目录》的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事项,计划交由社会力量提供的,相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按照政府采购辅助性服务有关政策组织实施。
为做好监管,《通知》还要求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各购买主体应当根据单位履职所需确定购买服务事项,以事定费,申请相应财政预算,不得以服务事项已纳入《指导目录》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已纳入《指导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通知》要求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划内统一的指导性目录,于2021年9月底前按规定公开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直各购买主体均应根据《指导目录》及时修订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并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部门目录修订并在“中国山东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公开发布。省财政厅将把各购买主体目录公开情况纳入省直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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