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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21年05月11日 第8版 )

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产品 实现源头减量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本报讯 记者张明柳报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逐步降低一次性用品的比例;政府推动,全民参与……

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全票通过并于5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上述规定。《条例》共七章五十二条,重点从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供制度依据。

《条例》明确了生活垃圾管理实行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源头促进生活垃圾减量是防治生活垃圾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对此,《条例》作了针对性规定。如,要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逐步降低一次性用品的比例。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推动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不得在其内部办公场所使用一次性杯具。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制度,制定绿色包装地方标准,鼓励生产者、销售者回收利用产品和包装物,要求电子商务、快递和外卖行业经营者优先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禁止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

目前,我国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方面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缺口严重、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能力仍然不足等。针对这些问题,《条例》明确,城镇生活垃圾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集、运输。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运输。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形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管理。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并要求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同时各住宅小区、农村、有关场所应按照规定分别设置相应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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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50期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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