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立国有资产处置公示制度
本报讯 记者吴敏报道 近日,贵州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公示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建立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公示制度。
《通知》明确,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为资产处置公示主体。产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以产权所有单位为主,使用单位配合。应进行处置公示的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上类别的国有资产除在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划转外,其他情形的处置都应纳入公示范围,具体为土地、汽车以及单件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通用设备、单件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专用设备的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批量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对外投资收回、股权转让、损失核销;事业单位因转企改制涉及的资产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资产处置公示内容包括资产基本信息、资产现状、处置依据、处置原因、处置方式、拟处置价格、公示期限、反馈意见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而资产核销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核销资产基本情况、核销金额、核销原因、核销依据、后续管理情况、公示期限、反馈意见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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