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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我国开展国际政府采购规则试点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20年09月22日 第3版 )

建议我国开展国际政府采购规则试点

■ 杨泽航 汪泳

国际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快速发展,全球政府采购的规模不断扩大。从1947年关贸总协定谈判开始,国际上就公认把全球市场分为两大块,一是一般商业贸易市场,二是公共产品贸易市场。截至20206月,世界贸易组织有164个成员,24个观察员,包含全球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 ;GPA目前有20个参加方,共48个国家和地区(欧盟总部及其28个成员国统一以欧盟身份加入GPA),且以发达国家为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开放一般商业贸易市场,加入GPA意味着开放公共产品贸易市场。公共产品贸易市场也可理解为政府采购市场,其相较于一般商业贸易市场具有主体明确、规则公开和规模集中等特点和优势。GPAWTO框架下规范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一项专项协定,主要规定了加入谈判规则和加入后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加入GPA意味着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不再奉行国货优先、本国企业优先的政策,属于开放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照GPA规则开展采购活动,核心是向给予参加方的企业和产品国民待遇,限制政府对国内企业和产品的保护。缺少国际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领域的国内国际双循环就无从谈起。目前,GPA参加方出价涵盖的市场规模高达1.7万亿美元。一方面,国外政府采购市场并非一定要加入GPAGPA参加方之外还有众多WTO成员方;另一方面,加入GPA多边协议后,将明确开放一个有GPA规则保障的巨大规模市场。对任何可能开拓政府业务的企业来说,如此规模巨大且支付能力由国家信用为保障的市场,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国际组织的采购市场也是一个对全球企业开放的市场。以联合国采购为例,2018年规模达190亿美元,目前注册的联合国基础级中国供应商数量已经超过7500家,全球排名第二,但在联合国实际采购中的份额中国供应商仅占1.14%,与我国作为全球第一贸易大国、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极不相称。

加入GPA的准备工作

20184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向世界明确表态,要推动中国“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进程”。

加入GPA谈判分为两方面:一是出价谈判,明确加入GPA的市场开放幅度和范围。2001年至今我国已向WTO提交了7份出价。二是法律调整谈判,根据加入GPA程序规定,加入申请方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必须与GPA规则一致,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需实行统一规则并与GPA规则接轨。只有两个谈判都与参加方达成共识并得到世贸组织认可,才能加入GPA

出价谈判和法律调整谈判,都属于中央事权。出价谈判的主体必须是世贸组织成员国家或成员地区,不存在地方政府单独出价以及只对部分成员国出价的任何可能。法律调整谈判的主体仍然必须是世贸组织成员国家或成员地区,但可以通过地方立法先行先试,加快推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统一以及与GPA等国际规则的接轨,为国家层面的法律调整和对外谈判提供有益的探索和经验。

GPA规则为基础的试点工作

对于我国来说,尽快开展国际政府采购规则试点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比如通过区域性的先行先试,不仅有利于我国对内深化改革,全面落实中央深改委第五次会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央深改委第七次会议《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探索建立一套与国际规则相兼容的政府采购制度和体制;也有利于我国对外扩大开放,切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中国加快加入GPA进程的承诺,为国际政府采购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有力推动中国政府采购融入全球采购体系。

国际政府采购规则试点将以GPA规则试点为基础,坚持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相结合,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构建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鼓励国外采购主体“引进来”和国内企业“走出去”,积极开拓国际国内两个政府采购市场、有效利用国内国外两种政府采购资源,灵活运用境内外的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为我国政府采购实现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进行试点和探索。

(作者单位:深圳市委政研室、深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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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91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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