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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调整政采进口医用设备审核要求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19年04月26日 第1版 )

天津调整政采进口医用设备审核要求

本报讯 天津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健康委近日印发通知,结合该市机构改革情况,对政府采购进口医用设备审核事项作出调整,进一步规范进口医用设备采购行为。

通知明确,各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进口医用设备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审核,审核时应当出具相关材料。其中,各市级预算单位拟采购的进口医用设备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设备的,在报市财政局审核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表》以及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拟采购的进口医用设备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设备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拟采购上述两项规定之外的进口医用设备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表》,并同时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通知还强调,进口医用设备论证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其他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论证专家与各市级预算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

(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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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53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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