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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停止收取各类政采项目保证金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19年04月02日 第2版 )

【新闻第一站】

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为投标企业减负

南宁市停止收取各类政采项目保证金

本报讯 记者袁瑞娟报道  “停止收取各类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取消供应商投标报名环节、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和采购代理机构责任意识、电梯类项目试行签订合同后支付预付款……”这是南宁市财政局日前印发的《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关内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的。此举旨在持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通知》规定,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和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已收取各类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退付工作,制定符合采购项目实际的退付计划、方案,保证金的留存时限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到期且达到退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付手续。各类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退付工作列入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年度监督检查内容。同时,取消政府采购项目网上预报名环节,投标供应商只需按项目采购文件规定时间地点直接递交投标(竞标)文件即可参与南宁市的政府采购活动。

据了解,根据此前相关规定,南宁市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需交纳的保证金比例不高于投标项目金额的2%。以一个金额为200万元的投标项目为例,投标供应商需交纳不高于4万元的保证金,如其参与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且金额较大,该供应商需提交相当数目的投标保证金,势必增加其资金周转的压力。“此次政府采购要求调整后,这些保证金将不再收取,也优化了投标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流程,大大降低了政府采购参与门槛,减轻了企业负担,鼓励各类供应商全面参与竞争,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陈智军表示。

《通知》要求,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和采购代理机构责任意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各司其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签订委托采购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限。并根据相关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预算和编制采购文件,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还应根据项目情况细分分项预算。同时,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人的总报价不得超过项目总采购预算。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各分项报价也不得超过对应分项采购预算。“这意味着无论是大到整个项目的总体预算,还是具体到一支笔、一台设备等分项预算,均要合理设置采购线,避免不法供应商‘钻空子’致使采购预算远高于市场价,确保项目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陈智军表示,《通知》将推动政府采购活动从过程监管向绩效监管转变,从原来的事前通过保证金形式进行经济制约向事中事后的信用制度监管转变,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强化信用管理,推动全市建立健全供应商信用体系。

同时,《通知》提出,按照规定落实好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采购人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资金,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在采购文件中注明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此外,针对电梯类项目,《通知》专门规定,为降低项目废标率,减少投标企业的经营成本,可根据目前项目采购实际情况,试行签订合同后支付预付款。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具体比例,同时应设置相应保障和应对条款,以确保采购资金安全,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

另据了解,为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南宁市财政部门拟推出“政采贷”等新模式,进一步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强银行和企业的对接沟通。届时,银行可根据政府采购合同金额按相应比例给予中标企业信用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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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46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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