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机制
本报讯 福建省民政厅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制定出台《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从购买主体、购买机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补充。
《实施意见》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购买经费、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提出,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外,其他社会救助行政管理部门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承接主体应符合《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闽财综〔2015〕17号)规定的条件,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内容确定。为加快培育孵化社会救助服务组织,对承接主体不设成立年限的条件限制。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开展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信息核实、评估鉴定、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寻亲助返、行为矫治、监护支持、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维权援助等服务。购买机制上规定,要按照《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闽财综〔2017〕8号)确定的服务范围,合理设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同时,规定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动较小的社会救助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的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设定为3年。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工作经费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按资金使用范围分别列支。规定对承接主体存在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在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3年内不得再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有关事项。
《实施意见》还提出,由政府建设运营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镇敬老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按照合理配备乡镇(街道)养老救助协理员,乡镇(街道)辖区户籍人口2万以下的配备不少于1名、2万至5万人的配备不少于2名、5万人以上的配备不少于3名。每个建制村和城市社区至少落实1名工作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
(闽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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