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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个人或单位停车位拟推有偿错时共享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17年07月28日 第5版 )

北京:个人或单位停车位拟推有偿错时共享

本报讯 记者张明柳报道 近日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获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于近日审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规定,今后将严格控制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同时,单位或个人自有车位可开展有偿错时共享。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主任郝志兰介绍,缓解停车供给与需求的突出矛盾,既要着眼于全市范围内供需总量的平衡,更要区分基本停车与出行停车。按照《草案》规定,北京市的建成区域将严格控制车位供给,新建区域适当满足车位需求,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此外,将严格控制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服务半径内有停车设施可以提供停车泊位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定期进行评估调整,明确允许停放时段,供机动车临时停放使用。

“根据停车普查数据,北京市中心城区停车位缺口85万个,而夜间公共建筑闲置空余车位63万个。”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主任郝志兰介绍了这样一组数据。北京将通过资源挖潜等手段,增加供给,着力解决居住停车位供给不足的问题。其中包括利用闲置车位、闲置空地建临时车位等。

《草案》写明,如果小区既有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按照物业管理规定并经过业主同意,可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居住小区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将配建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施有偿使用。在实施错时共享车位的过程中,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

此外,《草案》对乱停车也加强了管理。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个人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停车等行为都可以投诉或者举报。举报核实后,可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机动车辆违法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依法作出拖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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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85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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