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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恶意多头维权


<< 中国政府采购报 >> ( 2017年02月21日 第4版 )

【一家之言】

杜绝恶意多头维权

■ 吴正新

修订《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是财政部2017年的重要工作任务。笔者认为,规范供应商救济渠道,其前提就是理清供应商的救济权和监督权之间的关系。

救济权,即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其合法权益受损后寻求救济的权利。除一般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主体拥有的救济权外,《政府采购法》还赋予了政府采购供应商特殊的救济途径,即质疑、投诉。

监督权,即作为社会监督主体监督政府采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监督权和救济权本不应划等号,然而实践中,一些供应商反复质疑、投诉、举报、信访,多头“维权”,甚至以此敲诈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给其好处,以实现非法目的。笔者认为,只有在法律赋予的救济途径无法满足供应商维权需要时,供应商才能行使检举权,且这种检举要解决的问题,不是质疑、投诉事项本身,而是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其质疑事项、投诉事项不予处理或未合法处理的违法行为。

借《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之际,笔者建议,应明确供应商对同一事项进行维权时,是首先选择质疑投诉,还是可以同时进行质疑投诉和检举。在笔者看来,供应商利益受损,应选择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赋予的救济途径,而不是对同一事项不加限制地进行控告或检举,否则既损害了政府采购形象,又败坏了社会风气。

(作者单位: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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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43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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